一、为金凤区辖区内以清真或“回族 ” 、“穆斯林 ” 、“伊斯兰 ” 等名义、生产、经营、加工、储存、销售的各类工商户以及各机关、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内部清真食堂提供服务。
二、认真解答有关民族宗教、清真食品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对象的投诉、举报,受理后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三、办理清真食品经营许可证,资料齐全的,经办人员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牌。
四、民族宗教部门会同工商、卫生等部门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门检查。聘请宗教人士作义务检查员,对有关单位或个体户进行监督检查。
五、做到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和依据公开。
六、工作人员在管理服务中,如违反以上承诺内容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被投诉,经查证属实的,初次给予警告批评,并视具体情况处以 100-300元罚款;第二次将给予停职检查处理;造成重大影响或被投诉2次以上的,限期调离岗位。
七、金凤区监察局负责监督以上承诺,并于受理来访来信投诉后 3日内向投诉人员通报调查处理结果。监督投诉电话:5011047 5017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