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用水权、土地权、排污权、山林权“四权”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21〕39号)和《中共银川市金凤区委办公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用水权、土地权、排污权、山林权“四权”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银金党办发〔2021〕63号)文件要求,为推动节约高效用水机制,实现水资源有价、使用有偿,交易有市场和用水权商品化,结合金凤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执行原则
坚持资源有价、使用有偿,推动用水权商品化,实行用水单位有偿取得用水权,不免除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义务。
二、执行范围
适用于金凤区区域内取用黄河水及地下水的工业企业用水户。
三、用水权补偿费执行标准
金凤区用水权价值基准执行《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用水权价值基准(试行)的通知》(宁水改专办发〔2021〕3号)中宁夏不同水源用水权价值基准(试行)文件,工业取用黄河水执行标准为0.798元/立方米,工业取用地下水执行标准为1.791元/立方米。
四、用水权补偿费征收原则
对工业企业取用地下水,且具有取水许可证,根据取水许可量按年度征收用水权有偿使用费;对公共管网内年取水量小于1万立方米未确权的工业企业按实际用水量征收用水权有偿使用费;对公共管网内年取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含1万方立方米)的工业企业按确权水量征收用水权有偿使用费。2021年度未缴纳用水权有偿使用费的用水户需进行补缴。
五、执行时间
按照《银川市用水权改革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用水权确权工作的通知》(银水权改发〔2022〕4号)文件要求,于10月起开征用水权有偿使用费。
六、用水权补偿费收缴
用水权有偿使用费应当按照季度征收,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后,应当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金凤区用水权有偿使用费缴费通知单》,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收到缴纳通知书后7日内缴纳至银川市金凤区财政局专项资金管理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收款账号:6401000105100016410-70
收款名称:银川市金凤区河长制办公室
收款开户行: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
七、用水权补偿费管理
用水权补偿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记入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坐支和挪用,当年结余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
八、用水权补偿费支出
用水权有偿使用费支出按照《金凤区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金政发〔2021〕38号)执行,应专项用于用水权收储、水资源管理与保护、节水改造与奖励等。
九、执行要求
1.依法征收用水权有偿使用费。现有工业企业中无偿取得用水权的,认可其取得的用水权资格;从2021年开始按照基准价、分年度缴纳用水权使用费;在此期间破产、关停、被取缔以及迁出宁夏的由政府无偿收回,或三年内未通过节水改造富余的用水权由政府无偿收回。新改扩建的工业项目用水权全面实行有偿取得,原则上在用水权交易市场公开竞价购买,国家和自治区重大项目可定向协商购买有偿取得用水权单位的“富余”量,用水权的市场交易收益归企业所有。
2.强化用水权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用水权有偿使用费收缴实行统一征收,辖区内的任何取用水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交用水权有偿使用费,严厉打击无证取水违法违规行为。
3.加强资金监管。用水权有偿使用费应专项用于用水权收储、水资源管理与保护、节水改造与奖励等,不得随意截留、挤占、挪用。
4.强化宣传和监督。金凤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和镇、街道办要提高对用水权改革的认识,政策宣传做到家喻户晓,监督指导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做好用水权有偿使用工作。
附件:金凤区用水权有偿使用费缴费通知单
银川市金凤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银川市金凤区财政局
202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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