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下列1个民办非企业单位连续2年以上未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未接受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局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登记地址无该组织,登记电话无法联系,故予以公告送达银金综罚告字【2023】第31100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请以下(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地址:银川市金凤区满城街与上海路交叉口向东200米;电话:0951-4789275),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可在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银川市金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陈述、申辩。
本机关对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定听证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将申请送(寄)到银川市金凤区综合执法局我机关,逾期不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
具体名单如下
1个民办非企业单位:
银川市便民服务网络信息中心(银金综罚告字【2023】第311008号)
特此公告。
银川市金凤区综合执法局
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