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的通知》(宁民发〔2023〕10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提高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生活质量,切实减轻家庭照护压力,现就落实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救助对象
服务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纳入金凤区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
(三)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
二、救助方式
经本人或其代理人申请,为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完全失能低保老年人,通过中央财政补贴的方式提供机构集中照护服务。
三、救助额度
金凤区民政局会同辖区定点养老服务机构结合其基本服务成本核定收费标准,原则上不高于金凤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每名符合条件老年人享受的救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
四、办理流程
(一)提出申请
凡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辖区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二)评估审核
乡镇(街道)将新增服务对象情况上报金凤区民政局,由民政局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依法依规组织开展评估。经评估确定为完全失能等级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持养老服务协议和有效缴费凭证,向金凤区民政局申请救助,民政局对申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及其收费标准、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情况进行审核。
(三)养老机构信息
序号 | 机构名称 | 地址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1 | 金凤区综合福利中心 | 金凤区满城南街与宝湖路交叉口西南角 | 胡院长 | 15349677999 |
2 | 银川市汇晨康养中心 | 金凤区贺兰山路平湖巷34号 | 姜院长 | 15810290957 |
(四)停止(更改)服务
救助对象经济、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不再符合救助条件或者引起救助金额调整的,本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告知金凤区民政局。养老机构发现救助对象存在上述情况且未主动告知民政局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金凤区民政局将及时确认救助对象经济、身体变化情况并进行定期核查,根据最新审核情况及时停发救助或者调整救助金额。
银川市金凤区民政局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