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已启用无障碍浏览系统,欢迎点击访问!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公告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 】        恢复默认     发布日期:2024-05-23 17:34

宁夏博奥海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400家公司及分支机构(名单附后)连续两年未年报、税务信息非正常、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在登记地址查无此企业且通过预留的电话无法联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2024年4月9日,我局在金凤区人民政府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了《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拟吊销营业执照公告》,告知上述企业我局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上述企业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5月22日决定对宁夏博奥海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400家公司及分支机构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上述企业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清算结束后30日内,由清算组或主办单位依法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其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其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因上述企业在其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查无下落,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决定公告送达。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即视为送达,如对吊销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该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受理地址:银川市民大厅A区5楼5号窗口)或金凤区人民政府(受理地址:银川市金凤区黄河东路与尹家渠街交叉口政府综合办公楼2号楼)申请行政复议,或在行政复议服务平台上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登录网址 https://xzfy.moj.gov.cn/或微信搜索“掌上复议”小程序);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吊销决定不停止执行,依法应当停止的情形除外。特此公告。

附件: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

                   2024年5月23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