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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金凤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4-11-27 来源:金凤区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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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学柱: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0日对马学柱损毁燃气设施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公告送达《银川市金凤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银金综行罚决字【2024】第411034号),2024年11月11日已送达,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伍仟元整(¥5000.00)。  

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银川市金凤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银金综行催字〔2024〕811008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款伍仟元整(¥5000.00)至银川市金凤区财政局国库收付专户,开户行: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账号:5002647600015。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催告书》视为送达。



银川市金凤区综合执法局  

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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