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要闻 > 公示公告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关于金凤区原郊区双渠口家属院危旧房改造项目(城市D级危旧房)国有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征收 与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时间:2025-11-10 来源:金凤区土地整理中心
字号: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按照银川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2025年第90期)工作要求,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拟对金凤区原郊区双渠口家属院危旧房改造项目(城市D级危旧房)涉及国有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实施征收,根据《银川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银政发〔2013〕55号)、《银川市市辖三区城市危房改造项目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银政规发〔2025〕2号)、《银川市市辖三区房票安置补偿办法(试行)》(银住建发〔2025〕193号)等相关政策法规要求,现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房屋位置及面积范围

征收国有土地房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黄河东路街道办事处新苑社区管辖范围内,东至长庆公司用地、南至荣锦苑东区、西至良田渠、北至宁夏盈盛达热力物业有限公司用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139户、占地面积15.97亩,各类房屋建筑面积11097.03平方米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等,其中楼房90户、房屋建筑面积5642.70平方米,平房49户、房屋建筑面积4894.93平方米,公共设施用房7处、房屋建筑面积559.4平方米(土地房屋面积及其他地上附着物以最终实际认定数量、面积为准)。

二、征收目的

城市危旧房改造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民生工程,本次征收该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旨在彻底消除住房安全隐患,切实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环境质量,进一步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促进城市功能完善与可持续发展。

三、征收期限

自《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关于金凤区原郊区双渠口家属院危旧房改造项目(城市D级危旧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该项目结束。

四、土地房屋征收实施主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

五、土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银川市金凤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黄河东路街道办事处、土地整理中心

六、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2号);

4.《银川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银政发〔2013〕55号);

5.《银川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银政发〔2017〕61号);

6.《银川市市辖三区城市危旧房更新改造实施方案》(银住建发〔2025〕78号);

7.《银川市市辖三区城市危房改造项目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银政规发〔2025〕2号);

8.《银川市市辖三区房票安置补偿办法(试行)》(银住建发〔2025〕193号)。

七、土地房屋征收评估机构

深圳市永信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宁夏博源卓越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规划测绘有限公司

八、被征收土地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

(一)楼房区域

以被征收人提供土地证和房产证或不动产产权证并结合调取档案登记载明的用途、性质、面积为准。

(二)平房区域

1.土地用途、性质、面积以土地证证载(土地批准手续)为准;

2.房屋用途、性质、面积以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及实际测绘情况为依据,针对实际测绘面积与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面积不符的,由黄河东路街道办事处与金凤区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财政局、审计局、综合执法局、土地整理中心会商一致后报送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审定具体补偿标准。

九、征收补偿原则及方式

(一)补偿原则

本项目征收个人住宅房屋采取货币补偿、现房产权调换、房票安置、期房安置四种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补偿安置;个人非住宅房屋均货币补偿,不作现房产权调换、房票安置和实物期房安置;公共设施用房不予补偿。

(二)补偿方式

1.征收个人住宅房屋。

(1)货币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按现状不考虑危房因素)进行补偿,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腾退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10%给予奖励,逾期的不予奖励。

(2)产权调换(现房安置)。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按现状不考虑危房因素)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并与产权调换房屋所有权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征收时,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无需轮候,由危房改造项目实施主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优先给予住房保障。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应当提供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的成套安置房,50平方米以内部分,被征收人不再结算差价;超过50平方米不足6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成本价购买;超过60平方米部分按照安置房市场价格购买。

安置房屋为金凤区提供的安置房、配售型保障房等。

如果被征收人签订协议腾房后因个人自身原因不选择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安置协议自动废止。由征收实施单位按照征收时点被征收房屋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

(3)房票安置。被征收人可执房票在房源库中自行选购房屋。房票票面金额、房票管理使用及结算,具体遵照《银川市市辖三区房票安置补偿办法(试行)》执行。其中:

房票票面金额。由被征收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进行货币量化后的金额,加上10%的奖励构成。即房票票面金额=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段新建(代建)商品房单价(成本价)+(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段新建(代建)商品房单价(成本价)×10%)奖励。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段新建(代建)商品房单价(成本价),按照如下方式测算。商品房单价(成本价)=商品房土地成本+普通商品房建设成本+代建费用(不超过建设成本的5%)。其中商品房土地成本结合被征收房屋所在区片基准地价,评估所在区域土地市场价,具体经金凤区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土地成本后交由银川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核盖章确认,普通商品房建设成本由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核盖章确认。

(4)期房安置。按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1:1.1返还,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实施搬迁的,超出应当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按成本价购买,10平方米以上的按市场价购买。

期房安置地点在凤合苑小区(在建)东侧,位于金凤区宝湖中路北侧、经二路西侧、双渠口路南侧。

2.本项目危房征收补偿时,被征收直管公房、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承租户由产权单位自行利用其他自有房屋另行配租。属银川市财政无偿划转至银川通联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的被征收直管公房、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不予补偿,应当由产权人按照被征收危房对应资产账面原值进行下账处理。

3.本项目危房征收补偿时,存在的7处公共设施用房属机关事业单位非住宅房屋,不属于《银川市市辖三区城市危房改造项目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银政规发〔2025〕2号)的补偿范围,参照该补偿意见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本次征收不予补偿,由产权人按照被征收危房对应资产账面原值进行下账处理。

4.其他补偿。

(1)搬迁费。征收住宅房屋,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给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照50平方米计算搬迁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现房产权调换、房票安置的,发给一次搬迁费;选择期房安置的,发给两次搬迁费。

(2)期房安置过渡方式和期限、临时安置费标准。采取政府新建安置区期房安置的,临时安置费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月×过渡期”计算。

自被征收房屋搬迁验收之日起,安置多层住宅房屋的,其过渡期一般不超过18个月;安置小高层住宅房屋的,其过渡期一般不超过24个月;安置高层住宅房屋的,其过渡期一般不超过36个月;因征收方或项目责任方的原因未按期交付安置房屋,继续发放临时安置费直至安置为止,因被征收人个人原因未如期办理安置手续的,不再继续发放临时安置费。注:多层住宅房屋,指室外地面起总体层高6层(含6层)以下;小高层住宅房屋,指室外地面起总体层高7层(含7层)至12层(含12层);高层住宅房屋,指室外地面起总体层高13层以上(含13层)。

(3)补助。如果被征收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烈士遗属家庭、伤残军人家庭,1-4级残疾人员家庭等困难群体,除按上述补偿方式补偿后,每户再给予25000元的补助,每个家庭仅享受一次。

十、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处理办法

(一)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10日内,向原价格评估机构提出复核评估书面申请。

(二)价格评估机构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按照复核后评估结果予以补偿;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按原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三)被征收人对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宁夏土地估价师协会、宁夏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申请组织评估专家申请鉴定,鉴定未改变结果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

十一、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原则

(一)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的确认

1.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以房屋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或其它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为准。

2.需委托签约的,委托双方必须办理公证手续或在征收办公室办理委托手续并当场签名盖章。

(二)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所携带的要件

办理被征收房屋补偿手续,受偿人须携带被征收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证件原件。授权委托的,须携带土地房屋产权人授权委托书。

十二、规定期限内未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处理程序

为保证本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和《银川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三条有关规定:

(一)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逐户公证送达。

(二)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送达的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并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示期限: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

联系单位:银川市金凤区土地整理中心

联系人员:贺光锋 薛宝剑

联系电话:0951-8803178  13079511258  

征收现场办公地址:银川市金凤区黄河东路街道办事处(金凤区福州南街154号)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0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