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个人):
为贯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推动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提升既有铁路运输能力和质量,满足宁夏地区煤炭运输需要,促进陕甘宁革命老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由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共同实施包兰铁路银川至中卫段扩能工程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银川市辖三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银政发〔2023〕25号)等法规政策文件,现就项目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事宜(预)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起点位于良田镇兴源村五队与太中银铁路交界处,终点位于金星村十队与包兰铁路交界处,涉及征收金凤区良田镇兴源村、金星村国有农用地29.06亩,及道路建设需征收的地上各类房屋及建筑物(构筑物),具体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土地及地上各类房屋及建筑物均以最终实际调查测量面积为准)。
二、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建设包兰铁路银川至中卫段扩能工程项目,该项目属国家或区域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二)款规定允许征收土地情形。
三、开展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现状调查
(一)调查方式:由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组织金凤区自然资源局(土地整理中心)、良田镇人民政府配合对拟征收范围内土地上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进行摸底调查。
(二)调查内容:本次拟征收金凤区良田镇兴源村、金星村国有农用地29.06亩(具体以实地调查及勘测定界为准);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数量、面积以实地调查测绘及认定为准。
四、征地补偿、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1.征地补偿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自治区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3〕4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按照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辖三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银政发〔2023〕25号)等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5年11月10日至2025年11月24日。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的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公告下发后,将组织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确认,拟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人应予以配合。
八、在拟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对土地或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权属有争议的,当事人凭有关合法权属证件或其他合法资料及时向银川市金凤区良田镇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局或相关部门申请权属纠纷处理。
九、征收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各项补偿费用、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办法等,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据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特此公告。
联系单位:银川市金凤区土地整理中心
联系地点:银川市金凤区黄河东路759号
联系电话:0951-8803178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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