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银川市金凤区中梁印小区11-1-101业主杨保安在其房屋南侧院内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搭建阳光房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中梁印小区11-1-101业主杨保安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责令当事人杨保安于2025 年12月9日前对擅自建设的阳光房自行拆除。
因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故予以公告送达银金综限拆决字〔2025〕第662007号 《银川市金凤区综合执法局限期拆除决定书》。请该户业主或授权委托人携带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金凤区综合执法局贺兰山中路执法中队领取《限期拆除决定书》(地址:银川市金凤区福安巷101号 电话:3073811),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可在自收到银金综限拆决字〔2025〕第662007号 《银川市金凤区综合执法局限期拆除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银川市金凤区综合执法局贺兰山中路执法中队进行陈述、申辩。
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定听证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将申请送(寄)到银川市金凤区综合执法局(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与满城街口向东200米处 电话0951-5017904),逾期不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
银川市金凤区综合执法局
202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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