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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使用禁用的渔具捕鱼案
时间:2026-03-02 来源:金凤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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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认定依据

案件名称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处罚结果

救济渠道

5

金农水(渔业)罚〔202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高某使用禁用的渔具捕鱼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银川市金凤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罚款贰仟贰佰元(2200元)

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或者银川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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