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使用禁用的渔具捕鱼案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认定依据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5 | 金农水(渔业)罚〔2026〕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 高某使用禁用的渔具捕鱼案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 银川市金凤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 罚款贰仟贰佰元(2200元) | 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或者银川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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