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106-103/2021-00005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1-05-08
发布机构 金凤区应急管理局 责任部门 金凤区应急管理局 关 键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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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10·30” 高处坠落一般事故核销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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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10·30”

高处坠落一般事故核销的公示

2020年10月30日下午14时47分许,位于金凤区宁安北街与沈阳路交汇处东北方向的领航大厦项目工地,发生一起人员高处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中的有关规定,经金凤区人民政府同意,由金凤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由银川市建筑行业管理处、金凤区公安分局、总工会、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阅海湾中央商务区管委会相关人员组成的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10·30”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金凤区纪委监委、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全程监督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需要,从金凤区应急专家库聘请三名建筑工程领域专家为事故调查组提供专业意见。

依据《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10·30”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和《金凤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10·30”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安监总厅统计[2016]80号)第七条之规定,经严格审核,不予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现对该事故统计提出核销建议,并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2021年5月8日—5月14日,对公示的该统计核销建议有异议、意见的,可来信、来电反映。

受理单位:银川市金凤区应急管理局

联系电话(传真):0951—5050314

电子邮箱:jfqajj@163.com

附件:《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10·30”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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