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马小琴作为企业负责人,未按照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未在有较大危险源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实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生产经营场所未保持畅通的出口。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马小琴处以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微信公众号
微博银川
i银川
我的宁夏
智能问答
村务公开
返回顶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