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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1H37228029N/2023-00006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3-01-18
发布机构 金凤区应急管理局 责任部门 金凤区应急管理局 关 键 字 事故调查报告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重庆匠众劳务有限公司“6·8”高处坠落 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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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8日上午11时30分左右,位于金凤区灵水街万科大都会项目南区20号楼,发生一起工人高处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经金凤区人民政府同意,成立由金凤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金凤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和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及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分局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金凤区应急管理局、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分局、总工会、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长城中路街道办事处相关单位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重庆匠众劳务有限公司“6·8”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工作。同时,邀请金凤区纪委监委、金凤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事故发生项目概况

事故发生项目名称为“万科大都会南区6#-35#住宅、36#幼儿园、37#-38#大门、39#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及大门、40#公共厕所、地下车库项目”,项目地点位于金凤区正源南街以东、灵水街以西、香葱路以南。  

   (二)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1.建设单位:银川万博中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万博中泰公司),:;住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北街277号建发大阅城阅中心2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76GF9HX6,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地产咨询服务;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对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及管理。  

2.施工单位:重庆城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城鹏公司),:刘鹏;住所:重庆市南岸区迎龙镇正街186号,营业期限:1982年07月16日至无期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5005XF,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叁级。

    3.监理单位: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城市建设监理公司),:杨启厚;住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天府大道南段846号;营业期限:1998年11月23日至长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091662270;经营范围:建设工程监理;公路工程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水运工程监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设计;人防工程设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文物保护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文物保护工程勘察;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安全评价业务。

4.劳务公司:重庆匠众劳务有限公司,:李某;住所:重庆市南岸区亚太路9号2幢1-1;营业期限:2018年6月1日至永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YXTXJ14;经营范围:从事建筑相关业务。

(三)相关单位合作情况

1.2021年9月1日,银川万博中泰公司与四川城市建设监理公司签订《银川万科大都会南区二标段监理服务合同》,建筑面积约15.2万平方米。

    2.2021年4月4日,银川万博中泰公司与重庆城鹏公司就“万科大都会南区6#-35#住宅、36#幼儿园、37#-38#大门、39#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及大门、40#公共厕所、地下车库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GF-2017-0201);工程内容:施工总承包,包括土石方工程、基础工程地下室土建工程、主体土建工程、水电安装工程、采暖工程、消防工程外墙保温工程、外墙涂料工程等。

3.2021年1月15日,重庆城鹏公司与重庆匠众劳务有限公司就“银川万科大都会项目南区施工总承包工程”的“钢筋、模板、砼、外架、装饰装修工程劳务分包”施工事项签订《银川万科大都会南区项目工程劳务分包协议》。

(四)现场勘验情况

1.事故发生地点:万科大都会南区项目20号楼南侧区域。

2.现场勘验:

(1)施工现场地面有工人拆除模板所使用的工具,未见安全绳;东侧构造墙高度为1.19米、宽度为1.5米;构造墙与东侧窗口中间的区域长度为0.6米、宽度为1.5米、高度为2.85米,构造墙墙面上还有未拆除的模板;

(2)构造墙与东窗口的距离为0.6米,窗口宽度为0.9米,高度为2.2米;窗口处横向安装2根间距为0.6米的临边防护栏,总高度为1.25米,

(3)9层施工作业区域距离地面高度为25米。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22年6月8日上午7时许,刘某、程某某、马某某3人根据当日公司工作安排,3人只佩戴了安全帽便通过升降机来到20号楼9层从事拆除模板作业,此项工作不需要监理进行旁站。在拆除过程中,3人在该楼层分散开在不同区域各自从事模板拆除。至上午11时10分左右,3人在该楼层聚在一起抽完烟后又分散开前往各自工作区域继续从事拆除模板工作。其间重庆城鹏公司专职安全员李某某进入20号楼检查了爬架支座、电梯井等位置的临边防护情况,未见到有人员施工作业便下楼回到项目部。此时,刘某来到该楼楼层西南拐角处的房间内,拆除用于安装空调的构造墙面上的模板。11时30分左右,程某某、马某某在前往该楼10层准备吃午饭的过程中,马某某在楼里大喊了两声刘某的姓名,当时现场无人回应,已经走到10层的马某某便拨打刘某的手机,显示无人接听。马某某便从10层下楼来到刘某之前作业的区域未发现刘某,便爬到栏杆边向下查看,发现刘某已经坠落至地面。马某某立即通过手机给公司班组长报告的同时招呼程某某一起乘坐升降梯到来到刘某旁边查看情况,同时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在等待救护车的期间重庆城鹏公司项目经理冯某某及其他相关人员都赶到现场了解具体情况并向各自公司负责人汇报情况。11时59分救护车赶到现场,将伤者运往宁夏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进行救治。中午13时40分,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日中午12时30分,银川万博中泰公司向银川市建筑行业管理处报告了事故信息,13时40分在接到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信息后又向银川市建筑行业管理处续报了事故信息。14时50分,金凤区应急管理局接到银川市银川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本起事故信息通报,立即通知金凤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长城中路街道办事处相关单位人员共同前往现场核实事故信息,并督促相关单位全力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二)善后处置情况

2022年6月8日,重庆匠众劳务有限公司与刘某家属签订了《意外死亡一次性赔偿协议书》,由重庆匠众劳务有限公司一次性向死者家属支付了人民币135万元。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者信息:刘某,男,49岁,汉族,身份证号码:64011****0016,家庭住址:银川市西夏区同庄村02队-03,系重庆匠众劳务有限公司砌体班组工人,于2022年4月2日经过三级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上岗。

(二)经济损失:此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5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刘某在拆除模板的过程中,因个人安全防范意识不足,在未佩戴安全绳的情况下踩在隔墙与窗口防护栏上从事拆除作业,导致其不慎从9层窗口坠落死亡。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重庆匠众劳务有限公司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没有对施工现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进行有效辨识,对施工人员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未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2.李某作为重庆匠众劳务有限公司,未能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李某某作为重庆匠众劳务有限公司安全负责人,未能及时制止和纠正工人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4.王某某作为重庆城鹏公司该项目20号楼栋号长,未能及时制止和纠正工人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重庆匠众劳务有限公司“6·8”高处坠落一般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不予追究责任的建议

1.刘某在未佩戴安全绳的情况下踩在隔墙与窗口防护栏上从事拆除模板作业,导致其不慎从9层窗口坠落死亡,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刘某在事故中死亡,不承担责任追究主体,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2.重庆城鹏公司、四川城市建设监理公司、银川万博中泰公司及相关个人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能够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不负有责任,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1.重庆匠众劳务有限公司: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没有对施工现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进行有效辨识,对施工人员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调整<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部分内容的通知》(宁应急〔2022〕20  号)中处罚基准“(1)造成1人死亡,或者1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该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规定,鉴于该起事故发生在全国安全生产月期间且在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召开前,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对重庆匠众劳务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在处罚额度范围内依法从重进行处罚,由金凤区应急管理局对重庆匠众劳务有限公司处65万元行政处罚。

2.李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10230****8611,作为重庆匠众劳务有限公司,未能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之规定,由金凤区应急管理局对李某处2021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行政处罚,即65754元行政处罚(核定李某2021年度收入为164387元)。

3.李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10230****6750,作为重庆匠众劳务有限公司安全负责人,未能及时制止和纠正工人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从事临边作业的人员规范戴好安全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调整<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部分内容的通知》(宁应急〔2022〕20 号)中处罚基准“1.未履行第一项至第七项中任一项职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该起事故发生在全国安全生产月期间且在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召开前,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对李某某的行政处罚在处罚额度范围内依法从重进行处罚,由金凤区应急管理局对李某某处2021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五的行政处罚,即9593元行政处罚(核定李某某2021年度收入为38371元)。

4.王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620523****1113,重庆城鹏公司该项目20号楼栋号长,未能及时制止和纠正工人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从事临边作业的人员规范戴好安全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调整<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部分内容的通知》(宁应急〔2022〕20 号)中处罚基准“1.未履行第一项至第七项中任一项职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该起事故发生在全国安全生产月期间且在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召开前,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对王某某的行政处罚在处罚额度范围内依法从重进行处罚,由金凤区应急管理局对王某某处2021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五的行政处罚,即25279元行政处罚(核定王某某2021年度收入为101117元)。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重庆匠众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城鹏公司和四川城市建设监理公司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要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相关职责,加强对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制定和实施;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查、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立即组织作业人员学习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切实提高自身及全员的安全意识、操作技能和事故防范能力。

(二)强化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责任落实。金凤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强化“行业监管”责任落实,举一反三,督促辖区在建项目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隐患排查整改力度,有效的督促企业将生产经营过程中内存在的事故隐患整改到位。

(三)压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长城中路街道办事处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本区域内各建筑施工场所开展安全监管,对所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确保隐患排查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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