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28日14时00分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综合产业园内规划路南侧,宁夏恒泰隆建材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维修工人殷某某清理锥形料斗时被砂料掩埋窒息死亡的事故。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经金凤区人民政府同意,成立了由金凤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金凤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分局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公安分局、金凤区应急管理局、总工会、发展与改革局、科学技术与工业信息化局、良田镇相关单位人员为成员的宁夏恒泰隆建材有限公司“3·28”砂料掩埋窒息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调查组详细信息附后)开展调查工作。同时邀请金凤区纪委监委、金凤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全程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一、事故发生项目、单位概况及现场勘验
(一)项目情况
宁夏恒泰隆建材有限公司位于宁夏银川金凤区综合产业园内规划路南侧,发生事故位于宁夏恒泰隆建材有限公司厂区园内砂料车间。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施工单位:宁夏恒泰隆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76J50W48;注册成立日期:2020年06月04日;营业期限:长期;法定代表人:黄某;公司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综合产业园内规划路南侧 002;经营范围:水泥制品制造;建筑用石加工;破碎石料,水泥粉磨、预拌混凝土及添加剂的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23年03月28日14时00分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综合产业园内规划路南侧,宁夏恒泰隆建材有限公司维修工人殷某某在清理锥形料斗时被砂料掩埋 。14时 02 分,宁夏恒泰隆建材有限公司组织人员进行人工呼吸、心脏复苏进行营救,14 时 10分拨打 120 急救电话。14 时 20 分,殷某某被 120 急救车送至银川市第二人民医院急诊科进行抢救,随后进入重症监护室进行观察抢救。殷某某需要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体征,殷某某家属向医院提出放弃治疗申请,于3月29日出院后死亡。
(二)善后处置情况
3月30日,殷某某家属与宁夏恒泰隆建材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由宁夏恒泰隆建材有限公司赔偿殷某某家属 126 万元,3月30日殷某某家属为殷某某办理手续出院。
(三)现场勘验情况
1.伤者掩埋位置位于银川市金凤区综合产业园内规划路南侧,宁夏恒泰隆建材有限公司砂料车间锥形料斗,锥形料斗:大口:长3.4米,宽3米,小口:长0.3米,宽0.3米,可容积料为:7.5方 。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信息
本次事故造成1人砂料掩埋窒息致死亡。
伤者信息:殷某某,男,汉族,58岁,身份证号码:640122******30931,家庭住址: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习岗镇。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2023年03月28日14时00分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综合产业园内规划路南侧,宁夏恒泰隆建材有限公司维修工人殷某某,在对锥形料斗仓维修作业中,进入锥形料斗仓清理料斗,装载车司机不知锥形料斗内有人的情况下将3方砂石,倾倒入锥形料斗仓内,导致殷某某被砂料掩埋致其重伤,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发生间接原因
殷某某违反宁夏恒泰隆建材有限公司操作规程,在对锥形料斗仓维修作业中,未按照公司操作规程,未悬挂警示牌、警示安全灯,未切断电源、未经过安全员允许私自进入锥形料斗仓清理锥形料斗,导致装载车司机不知锥形料斗内有人的情况下进行砂石上料工作,导致殷某某被砂料掩埋致其重伤,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的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宁夏恒泰隆建材有限公司“3·28”砂料掩埋窒息一般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五、事故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决定
(一)不予追究责任的建议
殷某某作为宁夏恒泰隆建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未能熟练全部掌握岗位操作技能,作业过程中风险意识不强,麻痹大意,违法劳动纪律,擅自离开作业区域,进入料斗仓,以致被铲车倾倒砂石掩埋,造成其重伤后死亡,其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殷某某现已死亡,不具备责任追究主体,建议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1.宁夏恒泰隆建材有限公司:作为该事故责任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其对维修工人殷某某开展三级培训教育流于形式,未能确保其熟练全部掌握岗位操作技能,导致殷某某未申报有限空间作业、未经过安全员允许、未悬挂警示牌的情况下私自进入料斗仓,宁夏恒泰隆建材有限公司对本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依据《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调整<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部分内容的通知》(宁应急〔2022〕20号)中处罚基准“(1)造成1人死亡,或者1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该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规定,建议由金凤区应急管理局对宁夏恒泰隆建材有限公司处30万元的行政处罚。
2.黄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20681******1812,作为宁夏恒泰隆建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未能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之规定,建议由金凤区应急管理局对黄某处2022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行政处罚,即5.2万元行政处罚(核定黄某2022年度收入为13万元)。
3.宋某某:系宁夏恒泰隆建材有限公司生产部部长,男,汉族,身份证号码:640323******82014,其作为宁夏恒泰隆建材有限公司生产部直接领导,未能严格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管理人员所承担的职责,未能根据职责要求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排查整治,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调整<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部分内容的通知》(宁应急〔2022〕20 号)中处罚基准“1.未履行第一项至第七项中任一项职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由金凤区应急管理局对宋某某处1.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认真吸取宁夏恒泰隆建材有限公司“3·28”砂料掩埋一般重伤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患于未然,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特制定如下防范措施:
(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宁夏恒泰隆建材有限公司作为事故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切实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立即组织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并形成书面依据分发给整改责任人,逐条落实,限期整改到位;
(二)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深化高危作业安全管理。宁夏恒泰隆建材有限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立即对所有所有进场作业人员重新组织开展一次三级培训教育,尤其是高危作业,对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坚决不允许上岗,真正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岗位。
(三)加大执法力度,提升监管效能。各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属地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充分履行监管安全职责,强化“行业监管”和“属地监管”责任落实,重点检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日常隐患排查整治情况,有效的督促企业将生产范围内存在的事故隐患整改到位。
宁夏恒泰隆建材有限公司“3·28”
砂料掩埋一般事故调查组
202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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