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3日下午14时10分许,位于金凤区大连路和万安巷交汇处西北角中梁印项目工地21号楼一层西段,在一结构内腔中发现一名工人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中的有关规定,经金凤区人民政府同意,由金凤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由银川市建筑行业管理处、金凤区应急管理局、金凤区公安分局上海西路派出所、金凤区总工会、金凤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金凤区上海西路街道办事处相关人员为成员的宁夏毅德劳务有限公司“7·13”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组,并邀请金凤区委纪委监委、金凤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全程监督事故调查。
依据《金凤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宁夏毅德劳务有限公司“7·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和《宁夏毅德劳务有限公司“7·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因项目工地停工,作业人员在非工作时间且无工作任务的情况下无故进入21号楼一层西段坠入一结构内腔意外死亡的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安监总厅统计[2016]80号)第七条之规定,经严格审核,不予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现对该事故统计提出核销建议,并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2020年11月10日—11月16日,在公示期间,对公示的该统计核销建议有异议、意见的,可来信、来电反映。
受理单位:银川市金凤区应急管理局
联系电话(传真):0951-5050314
电子邮箱:jfqajj@163.com
附件:《宁夏毅德劳务有限公司“7·13”一般高处坠落
事故调查报告》
银川市金凤区应急管理局
2020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