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10·30”
高处坠落一般事故的公示
2020年10月30日下午14时47分许,位于金凤区宁安北街与沈阳路交汇处东北方向的领航大厦项目工地,发生一起人员高处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中的有关规定,经金凤区人民政府同意,由金凤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由银川市建筑行业管理处、金凤区公安分局、总工会、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阅海湾商务区管委会相关人员组成的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10·30”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金凤区纪委监委、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全程监督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需要,从金凤区应急专家库聘请三名建筑工程领域专家为事故调查组提供专业意见。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和直接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该起事故调查处置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2021年5月8日—5月14日,在公示期间,对该公示有异议、意见的,可来信、来电反映
受理单位:银川市金凤区应急管理局
联系电话(传真):0951—5050314
电子邮箱:jfqajj@163.com
附件:《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10·30”高处坠落一
般事故调查报告》
银川市金凤区应急管理局
2021年5月8日
附件:
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10·30”
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10月30日下午14时47分许,位于金凤区宁安北街与沈阳路交汇处东北方向的领航大厦项目工地,发生一起人员高处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中的有关规定,经金凤区人民政府同意,由金凤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由银川市建筑行业管理处、金凤区公安分局、总工会、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阅海湾商务区管委会相关人员组成的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10·30”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金凤区纪委监委、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全程监督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需要,从金凤区应急专家库聘请三名建筑工程领域专家为事故调查组提供专业意见。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和直接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该起事故调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事故发生项目、单位概况及现场勘验
(一)事故发生项目概况
银川丝路经济园领航大厦项目位于银川丝路经济园尹家渠街以东、纬六路以北区域,建筑总面积123075平米,地上总建筑面积84242平方米,地下总建筑面积38765平方米。主要建设科技服务及配套用房、科技创新及配套用房、智慧产业研究及配套用房、物业管理、社会服务及地下车库等。总楼层为12层,发生事故时已完成11层,按计划在准备进行12层地面混泥土浇筑工作。项目建设单位为东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宁夏巨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总承包单位为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钢结构专业分包单位为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二)事故发生相关单位信息
1.项目建设单位:银川东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15年12月25日,公司类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建军,公司住所位于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服务中心综合楼305室,注册资本500万,经营范围为项目资产管理;经济信息咨询服务;园区开发建设;基础设施及项目建设;项目管理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物业服务。
2.项目监理单位:宁夏巨正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曾用名宁夏巨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正监理),注册成立于2000年7月10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万荣,公司住所位于银川市正源南街280号西苑小区13号楼14号楼15号营业房,注册资本518万元整,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项目工程管理及技术咨询服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5年5月21日许可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证书》,证书编号:E164000497-4/4,业务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
3.项目总承包单位: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一冶)注册成立于1990年9月25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占江,公司住所位于武汉市青山区36街坊(青山区工业路一冶科技大楼),注册资本贰拾亿壹仟玖佰零贰万陆仟伍佰贰拾玖元柒角肆分,经营范围为工程总承包工程技术研究;工程设计;对外派遣工程、生产及服务行业的劳务人员等业务。具有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7年1月10日许可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鄂)JZ安许证字〔2005〕000182-1/10,有效期为2017年1月10日至2020年1月10日。2019年12月4日,经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准予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三年,自2019年12月4日至2022年12月4日。
4.项目钢结构专业分包单位: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1996年12月6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怀祥,公司住所位于银川市西夏区怀远东路68号,注册资本贰亿圆整,经营范围为承担房地产开发、装饰、装潢等工程施工、工程总承包;房屋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具有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0年5月22日许可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宁)JZ安许证字〔2005〕000002,有效期为2020年5月22日至2023年5月21日。
(三)项目合作情况
1.项目承包情况:2018年10月23日银川丝路经济园建设服务办公室与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银川丝路经济园‘领航大厦’项目工程总承包(EPC)”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2020年8月11日按照银川市政府2020年第85次的专题会议要求,银川丝路经济园“领航大厦”项目建设主体由银川丝路经济园建设服务办公室变更为银川东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9月银川东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按照相关程序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及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并与项目总承包单位签订了合同主体变更协议。
2.项目分包情况:2019年,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作为分包人与承包人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银川丝路经济园领航大厦项目钢结构工程二标段建筑工程专业分包合同(钢结构工程)”。约定分包内容为:钢柱、钢梁、钢结构连廊及楼承板的制作及安装等施工以及《合同清单综合单价表》中的工作内容。
(四)现场勘验情况
1.事故发生地点:银川丝路经济园领航大厦项目4#楼12层东南区域。
2.天气状况:银川市气象台2020年10月30日10时47分发布大风蓝色预警信号:预计今天白天,贺兰山银川段有4到5级偏北风,阵风7到8级。发生事故的楼高44米,加之周边无建筑物遮挡,地势开阔,有大风突然增强的情况。
3.现场勘验:该项目4#楼为装配式钢结构,发生事故时已施工至12层,施工现场4层以下外架已拆除,临边防护栏杆齐全,4层至12层外立面搭设型钢悬挑脚手架防护。事发区域10层、11层、12层楼层临边防护栏杆完好、外挂密目式安全网、设置0.18m高挡脚板,外架与楼层间采用竹胶板+大眼网防护,板面洞口采用竹胶模板封堵。通过现场勘验确认:施工现场临边防护措施满足安全施工的需要。范某某在临时固定楼承板时,从12层东南区域坠落至12层与11层中间的预留钢筋上后反弹至10层的外防护架的钢管上,然后又反弹坠落至10层地面,头部右侧撞击在10层离地面20cm的南北走向的用做支撑的钢管顶端,身体头南脚北侧卧在地面,上半身侧卧在10层的地面上,腿部搭在外防护架与楼体之间的隔离网上,安全帽脱落在其身体旁边地面上。范某某直接坠落高度为8米。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20年10月30日上午10时47分,银川市气象台发布大风蓝色预警信号,巨正监理向中国一冶项目部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你单位做好现场安全防护排查、防范高空坠落、物体打击等事故发生,对现场钢结构安装及吊装作业停止施工,加强现场检查,排查现场安全隐患,做好预防措施”。中国一冶项目部立即向领航大厦项目各分包单位下发《中国一冶银川丝路经济园领航大厦项目特殊天气施工通知单》,要求“现场各分包单位于2020年10月30日下午加强现场施工防范,做好相应安全措施,加强对高处散落物件及材料的加固,防止落物伤人”。2020年10月30日下午14时许,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工人范某某等一行6人在工头李某某的安排下,乘坐李某某的白色面包车从宿舍来到项目现场,按照防范要求对该楼层摆放的楼承板进行临时加固,一行6人佩戴安全帽来到该项目12层的施工平台后。范某某在12层平台的东南角区域进行加固,其工友黄某某在该平台的楼梯口处进行加固作业,其他4人也分散开在该层平台进行加固。14时47分,距离范某某大约九米距离的正在12层楼梯口位置工作的黄某某听到有人大喊了一声,其抬头一看发现原本站在4号楼东南位置临边防护旁边的范某某不见了,便立即从楼梯往下走查看,下到第10层时发现范某某的身体头南脚北侧卧在地面,脸上有血迹,上半身侧卧在10层的地面上,腿部搭在外防护架与楼体之间的隔离网上,安全帽脱落在其身体旁边地面上。黄某某便立即大声招呼其他工人,告知他们范某某从楼上摔了下去。现场工人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工人用现场施工使用的模板将范某某从楼上抬下来送至项目工地门口,等待救护车赶到现场后将伤者送往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进行救治。下午16时26分,范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确认,范某某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呼吸心跳骤停,符合高处坠落死亡。2020年10月30日19时25分,金凤区应急管理局值班人员接到政府值班室转来的《公安信息快报》后,金凤区应急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公安分局、阅海湾中央商务区管委会及银川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筑行业管理处相关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参与善后处置及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二)善后处置情况
2020年11月1日,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签订《死亡补偿协议书》,约定给予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死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及赡养金等一次性补偿金共计120.5万元,善后处置和理赔工作妥善完成。
(三)事故造成死亡人员信息和直接经济损失
死者范某某,男,汉族,54岁,湖北省宜昌市人,从事杂工工种。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0.5万元。经调查:范某某有心脏病和高血压病史,分别在2019年11月13日和2020年3月10日、9月8日、10月8日前往湖北省宜昌市第二人民医院就诊,其中2020年3月10日就诊后住院治疗5天,2020年10月8日就诊后住院治疗3天,有晕厥病史。在2020年10月28日,范某某在与家人通电话中还提到其最近经常头晕,偶尔还晕倒,已经不能打工,准备回家休养。
三、事故类别:高处坠落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范某某大风天气在12层平台进行楼承板的临时加固时,不慎被大风吹落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间接原因
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是范某某在该项目工作期间,未如实向施工单位告知其有心脏病和高血压病史,继续在工地从事杂工工种,在事故发生前其在工作中不时蹲下、起身,不排除突然发生晕厥的情况。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现场临边防护措施满足安全施工的需要,范某某因自身患有心脏病和高血压病史不排除在工作中突然发生晕厥,加之风力骤然增强,导致其被大风吹落属于无法预见的意外情况,该起事故性质为一起非生产安全事故。
五、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对范某某及相关单位的责任进行了认定,并提出处理建议。
1.范某某在该项目工作期间,未能如实向单位告知其有心脏病和高血压病史,其在隐患排查整治过程中,其在工作中不时蹲下、起身,不排除突然发生晕厥的情况,加之风力骤然增强,导致其被大风吹落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范某某应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鉴于范某某在本次事故已经死亡,不具备责任追究主体,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2.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作为钢结构专业分包单位,严格按照施工标准做好施工现场的防护措施,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六、预防措施
(一)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应认真总结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开展全面的隐患排查整治,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逐一进行整改,在整改隐患过程中要确保各项措施安全有序。同时,要对所有入场工人组织体检,对有心脏病、高血压病史等工人岗位进行调整,严禁从事高处作业等危险岗位作业。
(二)金凤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和银川阅海湾中央商务区管委会要通过此次事故,认真汲取教训,充分履行行业监管和属地监管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在建工程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督促企业将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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