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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6-121/2020-00062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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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金凤区综合执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0-10-19 |
责任部门: | 金凤区综合执法局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
名 称: | 金凤区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制度(试行) |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案卷制作、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 银川市金凤区综合执法局局属各队室在行政执法全过程活动中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局政策法规科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监督检查,严格案卷、声像资料、记录设备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形式。
文字记录即通过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包括立案、调查、取证、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文字记录。
音像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
政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
第六条 银川市金凤区综合执法局从事行政执法岗位并取得《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
第七条 应当安排专人统一负责存储执法记录设备的声像资料和保管行政执法案卷。
第八条 行政执法案卷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制作和装订,建立执法案卷档案。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每天执法工作结束后及时存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第十条 行政执法案卷保存期限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
日常巡查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执法人员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案卷及声像资料是保障银川市金凤区综合执法局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中履行举证责任的依据。需要向行政复议部门、人民法院提供案卷、声像资料的,由局政策法规科统一向档案室调阅,统一提供,并履行调阅手续。
第十三条 对案卷、声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的,经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十五条 局属各队室要定期做好办案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阅、复制行政执法记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声像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行政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局纪检监察室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局纪检监察室和局政策法规科应当对执法记录设备反映的行政执法人员队容风纪、文明执法情况进行抽查,对于粗暴执法、野蛮执法等行为的,督促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问责。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2019年5月16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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