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部门>金凤区综合执法局>信息公开目录>部门文件
索 引 号: | 640106-121/2020-00063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发布机构: | 金凤区综合执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0-10-19 |
责任部门: | 金凤区综合执法局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
名 称: | 金凤区综合执法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试行) |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银川市金凤区综合执法局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定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包括:
(一)对公民处以5000元罚款;
(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包括2万元)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价值2万元以上的;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吊销许可证或者资质证书;
(六)在集中整治活动中涉及管理相对人人数众多,一次同类处罚20人或10个单位以上的。
第四条 局政策法规科负责银川市金凤区综合执法局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具体工作。
第五条 局政策法规科应当自作出银川市金凤区综合执法局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备案表等有关资料报至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金凤区政府法制办在审查过程中如认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或明显不当行为的,作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的,局政策法规科应当提交局专题会议或局务会议,集体讨论研究纠正措施,并在收到《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后三十日内,将执行情况向市政府法制办报告。
第七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在规定期限内不备案、拒绝备案或收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后拒不改正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员,由局纪检监察室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依据相关规定给予问责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19年5月16日起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