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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6-121/2020-00075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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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金凤区综合执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0-11-13 |
责任部门: | 金凤区综合执法局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
名 称: | 银川市金凤区综合执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试行) |
第一条 为规范银川市金凤区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及《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1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银川市金凤区综合执法局及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案情重大复杂、涉案金额大,将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主要包括:
(一)拟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资质的;
(二)拟对公民处以5000元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罚款,或是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价值2万元以上的;
(三)拟查封场所、扣押设施、财物对行政相对人影响较大的;
(四)认定事实有分歧以及难以确定适用法律法规的案件;
(五)需要减轻、撤销或者不予处罚的案件;
(六)拟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纠正的;
(七)拟作出行政赔偿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银川市金凤区综合执法局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执法案件,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政策法制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等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五条 局政策法规科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
(二)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三)行政执法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和主要证据的充分性以及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
(四)违法事实的客观性、完整性;
(五)法律依据适用的合法性、准确性;
(六)决定裁量结果的适当性;
(七)执法内部流程的规范性。
第六条 局政策法规科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局属执法办案队室深入调查取证。
第七条 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决定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处罚的意见;
(二)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局属执法办案队室;
(三)认为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四)认为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认为裁量幅度不当,达不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标准或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提出修正意见;
(六)认为超出本机关管辖和职权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其他认为需要纠正的意见。
第八条 局政策法规科审核完毕后,应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留存于行政执法卷宗中。
第九条 局属执法办案队室收到局政策法规科提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或建议应当采纳。
第十条 局属执法办案队室对局政策法规科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复核仍未通过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是指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局政策法规科审核通过后,应当提交银川市金凤区综合执法局负责人参加的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并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制度。
第十二条 银川市金凤区综合执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采用专题会议或局务会议形式。专题会议由银川市金凤区综合执法局分管副局长主持,局政策法规科、局属执法办案队室负责人和具体承办执法人员参加。局务会议由局长主持、局班子成员参加,局政策法规科、局属办案队室负责人、具体承办执法人员等列席。必要时邀请局法律顾问参加。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三条 拟处罚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案件,原则上应当提交局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局政策法规科汇报案件的有关情况,包括案件事实、法律、依据、裁量基准、当事人申辩和听证情况等,并提出拟处理意见。
(二)参加讨论人员针对讨论内容独立地发表自己的意见。
(三)主持人综合讨论的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集体讨论结论。
第十五条 集体讨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拟处罚决定内容是否恰当,涉及行政裁量权的,是否符合本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五)其他需要讨论的内容。
第十六条 经过集体讨论能够形成一致的处理意见或者决定的案件,应当按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或者决定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者决定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最终行政执法决定。
第十七条 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而未提交并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追究签发人、审核人、承办单位负责人或主办人的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八条 会议记录人员应当对集体讨论情况进行书面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入笔录。同时,集体讨论还应当制发会议纪要,由局相关副局长、局长签发。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经银川市金凤区综合执法局集体讨论形成决定的,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
第二十条 执法办案队室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不认真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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