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银川市金凤区综合执法局的职能配置、内设岗位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及《金凤区机构改革方案》(银党办〔2024〕2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银川市金凤区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综合执法局)是金凤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银川市金凤区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牌子。
第三条 将银川市金凤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承担的全区公用事业运营维护监管(包括燃气、市政、路灯、供热、供水、城市防汛等)、市容市貌管理和环卫固废管理等职责划入综合执法局。将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承担的燃气管理、城市用水、供热管理、公用事业等领域执法职责划入综合执法局。
综合执法局的房地产、物业管理领域职责划入银川市金凤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水务领域的执法职责划入银川市金凤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城市绿地、古树名木、公园管理、义务植树、湿地保护的执法职责划入银川市金凤区自然资源局;社会救助、区划地名、社会组织、殡葬管理、公益管理、彩票管理、界桩界限领域的执法职责划入银川市金凤区民政局;部分食品管理领域的执法职责划入银川委市金凤区统战部;招标投标领域的执法职责划入银川市金凤区发展和改革局;节能监察领域的执法职责划入银川市金凤区工业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商贸服务、预付卡管理领域的执法职责划入银川市金凤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体育管理领域的执法职责划入银川市金凤区文化旅游体育和广电局。
第四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综合执法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综合执法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城市管理及相关领域监管及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市委、区委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城市管理及相关领域监管及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贯穿城市管理及相关领域的监管及执法工作各方面全过程。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区、市关于公用事业(包括市政、路灯、供热、供水、排水、城市防汛、燃气等,下同)、市容秩序、环境卫生、垃圾分类、牌匾标识、户外广告、文明养犬、违法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相关行业的规范性文件。
(二)拟定综合执法局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推进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城市给排水、污水处理、供热、燃气、城市照明等公用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四)负责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特种行业用水的监管工作。推广应用节水设施器具,配合节水工程竣工验收。
(五)负责辖区内燃气(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监管工作,指导各镇街对燃气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及宣传培训,依法查处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落实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推进城镇供热体制、计量体制改革,配合市局推进供热能源结构调整,资源整合和相关供热改造工程的实施及日常监管,规范供(用)热能行为。
(六)负责辖区背街小巷道路的检查和维护,对占用市政道路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综合协调辖区产权单位地下管线及其检查井和井盖设施的维护。
(七)负责城市道路、广场(市林草和园林局管理除外)等公共设施设置和市容环境整治工作,推进架空线入地和规范整治,做好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宣传标语等工作。
(八)负责餐厨、建筑、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核定收缴渣土及建筑垃圾处置费用,负责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垃圾分类工作。
(九)负责环卫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监管公共区域卫生维护、道路清洁工作,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开展喷雾降尘、极端天气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十)推进城市管理领域信息化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城市公用事业、城市管理领域等科技进步、新技术引进和成果推广工作。
(十二)负责城市管理、燃气监管、市政管理等领域的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及相关行业统计工作。
(十三)负责本局执法与辅助执法人员的考核、培训和监管,查处监管及执法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条例的行为,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制定相关制度,完善监管体系和执法措施,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
(十四)强化对城市管理及相关领域纳入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范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强化法制审核职责,建立健全监管及执法部门协作机制,协作推进重大案件执法,建立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工作,负责辖区城市管理、公用事业和违法建设领域行政执法工作。
(十五)贯彻落实中央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部署及自治区、银川市党委、区委要求,落实相关领域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十六)完成区委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城镇燃气监管工作有关职责分工。综合执法局牵头负责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综合监管,具体负责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实名制购气及燃气设施定期巡检、维护,依法落实入户安检及开展燃气安全使用宣传的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分局负责燃气充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监督燃气充装单位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和报废处理;负责城镇燃气领域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负责生产、销售环节燃气燃烧器具和燃气相关产品质量监管,依法处理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操纵燃气市场价格、垄断、不正当竞争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负责燃气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资质、资格认定和运输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擅自从事燃气运输的行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负责督促餐饮经营主体规范安装和使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切断装置和连接管。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监管,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企业。
(二)新型文化娱乐场所监管工作有关职责分工。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牵头负责对新型文化娱乐场所的综合监管,具体负责依法对新型娱乐场所建立相关安全制度情况进行监管,对娱乐活动内容进行管理,并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及时处置违法违规问题。会同相关单位对开展大型营业性演出的新型娱乐场所,对杂技表演等危险性较高的演出项目,督促演出举办单位做好演员和现场观众的安全防护等工作。公安分局负责对新型文化娱乐场所建立内部责任制和巡查制度、治安状况进行监管,依法查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依法做好新型文化娱乐场所经营主体的登记注册,新型娱乐场所消防设计审查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分局负责依法对新型娱乐场所特种设备安全进行综合监管,对新型娱乐场所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管。综合执法局负责履行燃气安全的行业监管职责。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负责新型娱乐场所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
(三)瓶装液化石油气领域特种设备监管工作有关职责分工。市场监督管理分局牵头负责瓶装液化石油气领域特种设备综合监管,依法对瓶装液化石油气领域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实施安全监管。审批服务管理局依法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依法实施燃气经营许可。商务和投资促进局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与符合条件的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综合执法局依法查处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落实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制度。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对取得许可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车辆监管;依法查处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的行为。
(四)共享单车监管工作有关职责分工。综合执法局牵头推进共享单车行业管理和统筹协调,查处占用盲道、乱停乱放等违法行为。公安分局负责对盗窃和故意损毁共享单车、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使用管理,维护交通秩序。市场监督管理分局负责查处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共享单车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工作有关职责分工。工业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国家标准的宣传和落实,指导电动自行车生产(组装)和配套企业技术改造升级,提升安全规范化能力。市场监督管理分局负责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查处违法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查处无照销售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产品行为,打击销售无合格证、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和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加强电商平台监管,对网络销售电动自行车及配件产品的监管,依法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查处电动自行车及配件销售等单位拆除限速器、外设蓄电池托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擅自改装关键性组建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销售、非法改装非标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指导及时配送企业完善配送制度,加强配送人员使用电动车及蓄电池审查备案,强化安全教育培训。督促企业对车辆改装情况开展自查自改,发现改装车辆的落实责令恢复原状、禁止使用、限制接单等措施。公安分局负责落实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相关制度,确保上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依规登记;负责路面执法管控,严管严查闯红灯、逆行、占用机动车道行驶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对执法及事故查处中发现的涉及非法改装、违法生产销售等问题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优化电动自行车通行条件,科学合理分配路权。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架空层安全巡查,对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制止,积极协调配合充电设施安装运营单位实施安装建设,创造条件帮助降低充电服务价格。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强化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拆解回收过程的安全管控,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相关规定管理,防范废铅蓄电池回收、利用过程的环境安全风险。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对符合法规规定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架空层场所(含充电设施)开展消防设计审查。综合执法局推进共享电动自行车停放和运营管理,积极推广共享充电柜。
(六)城市防涝应急工作有关职责分工。综合执法局牵头推进城市防涝应急工作,推进做好城市建成区管辖范围内排水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等排水防涝设施的管理维护,组织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加大排水力度。住建局负责实施排水防涝设施、海绵设施、雨水综合利用设施的建设工作;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建项目的排水防涝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特许经营单位做好防汛排涝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落实小区内防汛排涝工作。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做好河湖水系、排水沟道等水系的连通、整扩、疏浚及隐患排查整治,保障河湖水系、涝水行泄通道畅通安全。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公园绿地内湖泊水系接纳城市雨水。公安分局负责维护防汛抢险工作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秩序,必要时实施临时交通管制等。交通运输局对公路危险或隐患路段、桥涵进行排查、修复,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第七条 综合执法局根据本规定第五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八条 综合执法局设下列内设岗位:
(一)综合岗位。承担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机构编制、扶贫帮扶、宣传工作、精神文明、督查督办、工会、共享单车监管、提案议案办理、重大事件应急处置、投诉接待及投诉处理工作;负责党建及党风廉政、统一战线、组织人事、干部教育培训、群团建工作、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岗位。负责法制审核、执法资格证管理、梳理权责清单、行政执法培训、法治政府建设、行政应诉、行政复议、政务公开(十公示、“互联网+监管”)、普法宣传等工作,负责综合执法局执法相关制度的起草修订,指导、监督、协调下沉各镇街执法队伍开展行政执法、行政检查、行政强制、信访平台案件办理等工作。
(三)燃气管理岗位。负责辖区内燃气监管工作,指导各镇街对燃气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及宣传培训,依法查处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落实监管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的制度,加强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推进居民用户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切断装置。
(四)市政管理岗位。负责协助拟定辖区内公用事业发展规划和维护管理工作目标计划并组织实施,配合编制城市公用事业相关专项规划。负责辖区内背街小巷的市政、路灯、城市排水防涝等公用事业运营维护监管工作。牵头负责有关工程的设计、招标、建设、验收等工作。负责公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推进供热体制改革、计量改革实施、供热能源结构调整、资源整合及供热工程行业监督。协助有关部门负责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的实施和管理。负责公用事业领域信息化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市容管理岗位。负责按照市局市容市貌管理办法和管理标准并组织实施。配合编制市容环境卫生、固体废物安全收处和污染防治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专项规划。实施辖区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前期勘察、批后管理。负责城市建筑外立面、道路(含人行道)非经营性占用和各类设施的规范管理。负责指导、监督镇(街道)执法中队落实辖区门前“三包”、门头牌匾标识、犬类收容饲养、交易管理等工作。负责对利用城市附属设施、园林绿化设施和利用建筑物等占用城市空间影响市容市貌行为的监管。承担城市建筑垃圾、餐厨垃圾和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置和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有关工作,推进引进固体废物减量的先进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做好建筑垃圾处置费核定收缴工作。
(六)监督考评岗位。负责监督综合执法局执法及辅助执法人员的规范着装、执法行为、工作纪律、工作考核,跨镇街的执法组织、协调、指挥等,拟定全局考评标准。
第九条 综合执法局行政编制5名,核定事业编制103名,设局长1名(兼城市管理局局长、综合执法大队队长),设副局长2名,综合执法大队副队长2名。
第十条 综合执法局直属及派出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
在镇、街道分别设立执法中队,为综合执法局的派出机构,实行综合执法局与镇(街)双重领导,派驻执法中队人员纳入镇(街)统一指挥协调,依托镇(街)开展工作考核,负责人任免应当事先征求镇(街)党(工)委意见,党(团)组织关系放在镇(街)。各执法中队落实属地责任,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管理、市容环境卫生、市政管理、燃气管理等方面监管、执法及跨区域联合执法工作。
设立直属中队,负责指导辖区镇街执法中队疑难案件办理工作,办理城市管理、市政管理、燃气监管、固体管理等领域的重大案件行政处罚工作,负责无人机高空取证监管及执法辅助工作。
派出中队及直属中队人员编制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综合执法局所属事业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调整由金凤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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