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银川市金凤区丰登镇人民政府
地 址:银川市金凤区丰登镇政府大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银川市金凤区财政局派出检查组于2017年9月5日至9月15日对你单位2016年度会计监督进行了检查。现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理如下:
一、非税收入未上缴财政
2016年1-12月共收取银行利息20,062.44元,未上缴财政。
该问题违反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非税收入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者拖欠。”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将未上缴银行利息20,062.44元上缴财政。
二、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巨大且长期挂账未清理
1、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其他应收款正方余额超过3年以上10年以下长期挂账金额为9,046,056.94元,10年以上长期挂账金额为2,161,333.76元。
2、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其他应收款反方余额超过3年以上10年以下长期挂账金额-1,479,675.91元,10年以上长期挂账金额为-1,480.00元。
3、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其他应付款正方余额超过3年以上10年以下长期挂账金额18,306,001.70元,10年以上长期挂账金额为 2030.00元。
4、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其他应付款反方余额超过3年以上10年以下长期挂账金额-9,449,686.55元,10年以上长期挂账金额为 -269,777.33元。
该问题违反了《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的规定。以及违反了《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四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对往来款项限11月30日之前清理完毕,并按有关程序进行账务处理。
三、未计收入、未计支出
1、2016年1-12月共收到各部门拨工作经费记入其他应付款贷方未计经费收入金额3,267,986.00 元;
2、2016年1-12月共支出3,066,950.05 元计入其他应付款借方金额未计经费支出。
该问题违反了《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取得各项收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核算。”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的规定。以及违反了《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四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按上述规定要求记账。
四、接受劳务未取得发票入账
2016年1-12月接受劳务未取得发票入账共计10,020.00元。
1、2016年1月12#支付讲课费1,000.00元,未取得发票。
2、2016年1月12#修下水道100.00元,未取得发票。
3、2016年2月30#支付劳务费1,320.00元,未取得发票。
4、2016年2月31#支付供暖维修2,100.00元,未取得发票。
5、2016年4月5#支付维修费600.00元,未取得发票。
6、2016年4月20#支付讲课费1,000.00元,未取得发票。
7、2016年8月25#支付讲课费3,400.00元,未取得发票。
8、2016年8月39#支付维修费500.00元,未取得发票。
该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以及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对不合规定原始凭据进行更正补充。
五、往来账反方余额未进行重分类调整
1、截止2016年12月31日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为 10,195,694.47元。其中:正方余额为11,703,719.18元,反方余额为-1,508,024.71元未进行重分类调整。
2、截止2016年12月31日其他应付款账面余额为 34,864,114.89 元。其中:正方余额为 50,059,118.14 元,反方余额为 -15,195,003.25元未进行重分类调整。
该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以及违反了《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五十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编制财务报告,认真进行财务分析,并按照规定报送财政部门、主管预算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二)私设会计账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
六、决算报表与财务报表存在差异
银川市金凤区丰登镇人民政府2016年决算资产负债简表与财务资产负债表存在差异。
1、决算报表中公务车为3辆,资产价值为634,301.00元,实际公务车为5辆,金额为723,601.00元。
2、决算报表中房屋面积4501平方米(面积只包含办公楼4501平米,未包含新联小学面积1738平米、永丰小学面积1259.79元、彩钢房面积66平米),实际总面积7828平米。
3、决算报表中反映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为97,500.00元,实际支出车辆运行维护费149,968.24 元。
该问题违反了《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71号令)第四条“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二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编制、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批复预算、决算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如实填报决算,确保账表一致。
七、固定资产、存货账实不符
1、固定资产盘亏288,420.00 元,未进行账务处理。
2、存货盘亏11,353.00元,未进行账务处理。
3、丰登镇人民政府名下办公楼2001年自建,价值5,928,781.91元,面积4501平方米 ;丰登镇新联小学2005年自建,价值 2,172,599.20 元,面积1738平方米,使用方金凤区教育局;丰登镇永丰小学2006年自建,价值 1,918,665.80 元,面积1523平方米,使用方金凤区教育局。三处房产均为自行建设,未取得产权证书。
该问题违反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第二十条“行政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查明固定资产盘亏原因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八、零余额账户资金违规转入基本户支出
1、2016年1月-12月从零余额账户违规转入基本户共计2,903,460.54元。(其中:转入复转军人工资 200,795.39元、转入车辆维护费、各项奖金等1,619,274.59元。)
2、2016年3月9#凭证已列支出遗属生活费5,945.00元,从零余额账户转入基本户遗属生活费5,945.00元,2016年3月18#凭证实际支付4,744.00元。未支付1,201.00元是吴姝媛已不符合发放标准。
3、2016年3月9#凭证已列支出2016年职工绩效 296,305.00元,从零余额账户转入基本户2016年职工绩效 296,305.00元,2016年3月27#凭证实际支付295,805.00元。未支付500.00元不符合发放标准。
该问题违反了《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第四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只能用于本级开支.不得用于资金转拨,一般情况下不得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拨资金,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将资金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拨入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需要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核,收到上级财政部门批准文件后方可办理资金划转业务。”的规定;及违反了银金财发(2009)9号关于印发《金凤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六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不得违反规定从该账户向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账户划拨资金。”的规定。
根据《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第四条及《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五条“对违反财政法规款额,无论数字大小,都应当区别情况作如下处理:(一)没收非法所得;(二)收缴应当上缴的收入;(三)追还被侵占、挪用的资金;(四)冲转有关的账目。”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对零余额账户的使用进行改正,并上缴从零余额账户转出虚列支出的资金1,701.00元。
以上处理事项限期整改的结果你单位于2017年12月5日前以书面形式上交我局。
银川市金凤区财政局
2017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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