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公务交通费用与差旅费管理的衔接,规范公务交通费用报销工作,有效保障公务活动,按照“同一地区、统一标准”的原则,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自治区区直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的通知》(宁财(资)发[2019]40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自治区区直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的通知》(宁财(资)发[2019]409号)
金凤区财政局
2019年1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