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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106-106/2018-93619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3-02-03
发布机构 金凤区财政局 责任部门 金凤区财政局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金凤区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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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金凤区财政政务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保障财政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在财政政务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拟公开的财政政务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本规定所称保密审查,是指财政部门对拟公开的财政政务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做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条 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财政政务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财政政务信息不被公开。

第四条 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局长负责制。局相关业务股室负责搜集财政政务信息公开资料,送局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报分管领导审阅并请示局长同意后予以公开。

第五条 保密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

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财政政务信息,应依据财政部门与权力人的有关规定或者权力有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应征求权力人的意见。

第六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规定公开范围的财政政务信息,除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之外,应当公开。

第七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财政政务信息,不应公开。

但是经权力人同意公开或者财政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财政政务信息,可以公开。

第八条 经审查,对是否可以公开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信息,按照《保密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和《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局办公室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财政政务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

第十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局办公室认为需要,可以征求与被审查信息有关的财政业务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

(二)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

(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四)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

(五)财政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的签名、日期;

(六)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

保密审查文字记载自产生之日起,应当保存三年以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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