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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640111MB1N86943M/2023-00003
  • 银金贺中办发〔2022〕21号
  • 金凤区贺兰山中路街道办事处
  • 贺兰山中路街道办事处
  • 有效
  • 2022年04月08日
关于印发《贺兰山中路街道办事处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银金贺中办发〔2022〕21号
时间:2022年04月08日 来源:金凤区贺兰山中路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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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社区居委会、机关各办公室(中心):

现将《贺兰山中路街道办事处财务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银川市金凤区贺兰山中路街道办事处

                                                2022年4月8日



贺兰山中路街道办事处财务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贺兰山中路街道办事处资产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严肃财经纪律,防止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金凤区财政相关规定,结合街道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财务管理的原则:严守财经纪律,坚持量入为出;严禁奢侈浪费,坚持艰苦奋斗;严格财务管理,坚持廉洁从政,保障街道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规范财务行为,合理编制预算,注重节约开支,确保资产完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街道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管理。

第三条  综合办公室为财务预算、控制和管理的责任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财务工作。

第四条  财务管理接受财政监督,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章  经费预算

第五条  严格执行财务计划和预算预审,节约开支。

第六条  制定《贺兰山中路街道办事处预算管理制度》(附件2),具体预算管理以此执行。

第三章  经费使用审批

第七条  使用经费(项目实施)前需先进行审批,街道机关及各社区居委会需提交项目实施审批表(附件1),经相应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实施。

街道机关使用工作经费在1000元以下、专项经费在5000元以下的,由分管业务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实施;使用工作经费在1000元(含)以上、专项经费在5000元(含)以上的,必须先经党工委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社区居委会使用运转管理经费(办公经费)在3000元以下、专项经费在5000元以下的,由街道分管业务领导审批签字方可实施;使用工作经费在3000元(含)以上、专项经费(除办公经费以外的其他所有经费)在5000元(含)以上的,必须先经党工委会议研究同意方可实施。

以上需经党工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实施的资金项目,由各办(中心)、各社区居委会填写项目实施审批表、经分管业务领导签字后,报综合办公室统一登记提交党工委会议研究。综合办公室(财务人员)要根据申请金额按照财务支出账目分类进行阶段性工作经费预算。

第八条 街道机关及各社区居委会采购办公用品、办公设备的,需提供项目实施审批表(街道机关由综合办公室统一采购),经分管综合办公室领导签字后提交党工委会议研究,同意后由财务人员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宁财规发〔2018〕19号)标准要求,通过政府采购平台统一采购。60万以上(含60万)大额采购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综合办公室指定专人做好办公用品的入库登记、领用登记、使用人登记,财务人员做好监督工作。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差旅费管理:按照《金凤区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金政办发〔2017〕14号文件),实行对出差人员外出控制和财务控制,执行公务卡报销制度。严格履行事前审批程序,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予以拒付;要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天数和标准。机票必须到政府指定机票代理机构购买,未在指定机构购买将不予报账;出差报销办法和途中补助标准严格按照国家针对国家公职人员外出培训、差旅费及住宿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务卡支出管理:街道机关及各社区居委会支出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单笔支出在200元以下且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公务支出,可现金结算。

第十一条  各项津补贴、慰问金、奖金、劳务等补助管理和发放:因部门工作突出获得的奖金,上级有明文规定或者指定给个人的,依据县级政府以上文件执行,没有文件规定的一律禁发。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管理:凡街道办事处依据相关文件要求或工作需要,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补贴补助等所开展的基础设施建设、办公(为民服务)阵地改造、环境卫生清理整治等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投资金额实行分类管理,具体为:

(一)预算价在1000元以下的项目,通过市场询价(至少三家)方式确定合作对象,项目完成后出具相应发票予以报销。

(二)预算价在1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的项目,通过市场询价(至少三家)方式确定合作对象,经项目实施审批后,签订项目合同。项目实施过程中,由分管业务领导监督项目进展情况及完成质量。项目完工后,由街道项目验收小组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单予以报销。

(三)预算价在5000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通过市场询价(至少三家)、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确定合作对象,经项目实施审批、党工委会议研究同意后,签订项目合同。项目实施过程中,由分管业务领导监督项目进展情况及完成质量。项目完工后,由街道项目验收小组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单,预算价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以合同金额予以报销;预算价在1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街道委托第三方审计公司进行审计,以审定金额予以报销;预算价在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报金凤区财政局予以审计,以金凤区财政局审定金额予以报销。工程款支付需提供正规税务发票、合同(协议)、工程预算、决算、竣工验收报告、党工委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

(四)预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严格按照《金凤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细则(试行)》(银金党办发〔2022〕38 号)文件要求执行。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等来确定中标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项目竣工及验收完成后,报金凤区财政局进行工程审计,工程款支付需提供正规税务发票、合同(协议)、工程进度监理表、工程预算、决算、竣工验收报告、审核定案等相关材料,履行招投标程序的须附有招投标书、中标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五)预算价1万元以下的项目,一般不进行分阶段付款。预算价1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合同中约定分阶段进行工程款支付的,一般情况下项目验收备案后支付不超过合同价的70%进度款,待工程审计结算完成后,支付至审定价的97%,保留3%的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按实付清。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及固定资产购建管理:固定资产购建按金凤区政府文件执行,需以政府采购方式购建的,由政府采购中心统一购建。

第五章  经费支出及报销审批

  第十四条  所有的资金支出实行分管领导审批、主要领导监督制度。执行由经办人签字、财务人员审核、分管业务领导审批、分管财务领导审批、主要负责人审批的五联单报销制度。

第十五条  支出审批流程:严格按照“五联单”审批制度,原始凭证必须有至少两名经办人(具体办事人员、各办(中心)负责人或社区居委会主任)签字并注明资金用途→街道财务人员初审签字并注明资金来源→分管业务领导审核签字→分管财务领导审批签字→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批签字,各环节必须逐级审批并签署时间。

第十六条 报销审批权限:街道机关支出工作经费在1000元以下、专项经费在5000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签字报账;支出工作经费在1000元(含)以上、专项经费在5000元(含)以上的,必须经党工委会议研究同意后,按照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支出报销,无会议纪要不予支付。

社区居委会支出运转管理经费(办公经费)在3000元以下、专项经费在5000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签字报账;支出工作经费在3000元(含)以上、专项经费(除办公经费以外的其他所有经费)在5000元(含)以上的,必须经党工委会议研究同意后,按照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支出报销,无会议纪要不予支付。

第十七条  报销注意事项:

(一)街道机关及社区凡发生1000元以上支出的,报销时须提供市场三方询价单、协议(合同)、效果图(前后对比图)及街道项目验收小组出具的项目竣工验收单,方可按照第九条、第十条支出报销;

(二)办公用品、办公耗材、宣传制作等费用报销实行季度报账(即每季度报销一次);

(三)社区居委会报销正常办公开支所需水、电、暖、天然气等经费单笔达1000元以上的,实行实报实销,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签字报账;

(四)报销单据必须为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正式发票或收据;原始凭证要按规定填写清楚日期、项目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发票或收据所列单位名称、摘要内容应清楚明了,票面金额大、小写必须相符,并由经手人和验收人签字;报销单据不得涂改和挖补,凡有此类情况一律不予受理;

(五)做到内容真实,数据准确,手续齐全;如遇原始凭证丢失,应写明原因,对方单位出具证明(存根复印件),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方可视作原始凭证;

(六)社区党建经费和运转经费严格按照《金凤区村(社区)党建经费、社区运转经费的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银金党组通〔2018〕47号)文件执行。

第六  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综合办公室必须明确专人负责资产管理,并建立街道机关及各社区居委会固定资产和明细账,每年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做到账账相符。

第十九条  实行公共财物登记制度。电脑、打印机、照相机等设备实行专人保管、责任到人的原则,由综合办公室牵头、财务人员具体负责,年初将固定资产按街道各办(中心)、各社区居委会登记到人,防止损坏、遗失。

第二十条  实行公共财物定人负责。各办(中心)、社区居委会要厉行节约,严格用水、用电管理。干部职工要爱护公共财物,未经分管(包抓)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任意搬动、外借、出租、转让和私自占有公共财物。干部职工调出或退休时,分配给个人使用或保管的物品,应办理交接手续,拒绝或故意不交者,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  社区居委会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和物资登记及保管制度,明确管理的责任人,严防社区资产的流失。社区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台账管理制度,资产台账必须按经营性、非经营性资产分别设立,资产经营变动情况必须与该资产的经营合同或协议相平行;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变卖,报街道办事处审核,由国有平台进行公开招拍挂。社区资产相关权属证明,必须确定专人统一保管,不得用于借贷抵押。

第二十二条  处置公共财物必须报批后方可进行,凡因保管不善,违章操作或私自外借而造成物品损坏、遗失、被盗的,由负责赔偿并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七  控制监督

第二十三条  综合办公室财务人员必须对各类支出账目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财务报销时,必须凭原始发票、报销五联单,按照报销审批流程审批签字后方可报销。对不符合审批手续,违反财政规定的开支,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

第二十四条  财务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好财务档案管理工作,妥善保管好财务凭证、账簿,不得遗失、损坏,更不得擅自销毁。

第二十五条  财务人员要按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以及本制度要求,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存款结算业务,保管好库存现金。三公经费支出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公示。

第二十六条  对财务人员失职造成经济损失或财务档案损失的,对不能坚持原则而支付的,甚至明知故犯违反财务制度的,要追究财务人员的责任,追回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贺兰山中路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 贺兰山中路街道办事处预算管理制度

2. 贺兰山中路街道办事处收入和支出管理制度

3. 贺兰山中路街道办事处合同管理制度

4.贺兰山中路街道办事处资产管理制度

5.贺兰山中路街道办事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6.贺兰山中路办事处经费支出审批表

7.一般物品(办公用品、办公设备)采购申报单

8.采购询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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