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凤区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 金凤区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 ||||||||||
|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金凤区卫生健康局 | 金凤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事业单位 | 检验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食品及相关产品类监测 | 120~450元/项 | 市场调节价 | 《关于印发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宁卫发〔2023]150号) | |
| 2 | 金凤区卫生健康局 | 金凤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事业单位 | 检验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生活饮用水监测 | 30~300元/项 | 市场调节价 | 《关于印发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宁卫发〔2023]150号) | |
| 3 | 金凤区卫生健康局 | 金凤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事业单位 | 检验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公共场所用品用具监测 | 120~340元/项 | 市场调节价 | 《关于印发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宁卫发〔2023]150号) | |
| 4 | 金凤区卫生健康局 | 金凤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事业单位 | 检验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医院消毒效果监测 | 50~360元/项(点·次) | 市场调节价 | 《关于印发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宁卫发〔2023]150号) | |
| 5 | 金凤区综合执法局 | 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金凤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事业单位 | 渣土处 置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处理企业在金凤区范围内产生的渣土、装修垃圾清运相关事宜。 | 各类建筑、装修垃圾、渣土由城管部门负责清运的30.00元/吨;自行清运到指定地点的5.00元/吨。(渣土实际收费是第三方测绘公司测绘外运方量,然后将体积转换为重量,按照渣土5元/吨收取;装修垃圾由正规消纳场自行收费) | 银川市人民政府 | 《银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 |
| 6 | 金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部门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企业自主选择银行存储,人社部门履行监管责任) | 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其中,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具体如下:(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按工程施工合同额的2%存储工资保证金;(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2个(含2个)以上在建工程的,每个项目可按工程施工合同额的1%存储工资保证金;(三)单个工程施工合同额高于2亿元(含2亿元)的工程,工资保证金按上限400万元存储;(四)单个工程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 政府制定-人社、住建、交通、水利、金融监管局多部门 | 宁人社规字〔2024〕3号 | ||
| 7 | 金凤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 行政部门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 |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元一次性计征(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其中,大西煤开采期间按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5元计征,除大西煤以外的其他矿产资源(含其他煤种)按〈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1.4元计征。 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水利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财税〔2020〕58号,财税〔2023〕9号 | 公示网站:http://www.ycjinfeng.gov.c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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