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106-109/2019-00094 文  号 宁建(村)发〔2017〕18号 生成日期 2019-09-17
发布机构 金凤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责任部门 金凤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关 键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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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区脱贫攻坚中农村危窑危房改造有关问题专项排查整治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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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现将《全区脱贫攻坚中农村危窑危房改造有关问题专项排查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扶贫办        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11月18日

全区脱贫攻坚中农村危窑危房改造有关问题专项排查整治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审计署关于整改2016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通知》(审办发〔2017〕25号)、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关于在全区深入查处涉农扶贫领域腐败问题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宁纪发〔2017〕23号)和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全区脱贫攻坚进展及存在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通报》有关精神,深入排查整治在脱贫工作中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进一步规范农村危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程序、对象认定、工程验收、资金兑付、档案管理等重点环节,确保农村危窑危房改造对象确认精准、改造质量安全,实现农村贫困群众住房安全保障目标,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及整治重点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深入查找工作漏洞,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全面纠正不规范、不精准、不安全等突出问题,实现农村危窑危房改造任务分工明确、实施程序规范、对象认定精准、改造质量安全、资金管理严格、档案建立规范。解决好以下突出问题:

一是农村危窑危房改造程序不规范的问题重点排查整治2017年农村危窑危房改造对象特别是“四类重点对象”申请、审核、确认及县乡村“三级公示”执行落实情况。

二是改造对象认定不精准的问题。重点排查整治在农村危窑危房改造对象认定中,贫困对象确认责任不明确、依据不准确以及优亲厚友等问题。

三是改造质量不高的问题。重点排查整治农村危房改造基本质量标准落实情况,改造过程无现场质量监督、验收把关不严等问题。

四是资金兑现不及时管理不严格的问题。重点排查整治近3年农村危窑危房改造中个别资金兑付不及时、程序不规范的问题。

五是档案建立不全不规范的问题。重点排查整治农村危窑危房改造前摸底信息台账建立不完善、错漏信息整改不及时,改造后“一户一档”档案建立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危房改造信息系统录入不规范、不完整、不准确的问题。

六是审计署及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通报有关问题。重点排查整治对审计通报的农村危窑危房改造对象确认不准、套取冒领补助资金等各类问题整改不力、敷衍塞责、不深究追责的问题。

七是近年来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的涉农扶贫领域问题。重点排查整治对农村危窑危房改造中套取、骗取、挪用危改资金等问题的查处情况,制定政策措施清查治理、防微杜渐等工作情况。

二、整治内容

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和各市、县(区)要围绕农村危窑危房改造中存在问题或可能发生问题的重点环节、重要程序,结合2017年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发现的问题和住房城乡建设、扶贫系统专项督查、质量安全检查发现的相关问题,逐项排查整治。

(一)部、区专项督查发现的重点问题

一是关于改造贫困户档案建立、身份信息重复及录入系统信息不完整的问题。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辖区乡镇于12月5日前全部整改完成,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上报整改报告和名册台账。在整改过程中出现录入系统后无法保存、修改及其它问题的,要及时与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管理中心对接。对涉嫌违规违纪、线索核实的问题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二是关于改造对象认定不精准的问题。各地要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村〔2016〕251号)和2017年自治区政府调整我区农村危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分类的有关要求,按照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分别核准提供的“四类重点对象”贫困户名册、认定程序、相关证明等,于12月5日前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一收集后提交同级审计部门核审,确保改造对象认定精准。

三是关于资金兑现不及时管理不严格的问题。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细则》(宁财(社)〔2014〕576号)要求,于12月3日前完成对近3年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拨付情况清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上报清查情况。农村危窑危房改造验收合格、对象确认后,各县(市、区)财政局要在1个月内通过“一卡通”兑现补助资金。对集中统建的危房改造点,可根据改造农户签字确认明细,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财政集中支付核拨建设单位。

四是关于审计署通报的有关问题。11月底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上报整改落实情况。属于房屋质量问题的,由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整改;属于对象认定不准、套取冒领危改补助资金的,由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移交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对涉嫌违规违纪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查处理;属资金管理使用问题的,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收回或上缴自治区财政。

(二)脱贫攻坚工作核查发现的问题

一是关于贫困户改造面积过大的问题。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于12月5日前完成整改。对未按标准超面积改造的,不得利用中央补助资金予以补助,由各县(市、区)统筹资金予以补助,未列入统筹整合范围的,由县(市、区)自筹资金予以补助。从2018年开始,凡出现贫困户超面积建房的,一律不予验收和兑现补助资金。

二是关于个别危窑改造中没有上圈梁和使用101空心板的问题。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12月5日前完成整改。要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现场逐户鉴定,对不符合规定和要求、影响质量安全的,按C级危房修缮加固改造相关技术标准予以加固,加固改造资金由各县(市、区)自筹,待加固完成、验收合格后兑现补助资金。今后,要严格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16〕28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危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村〔2017〕47号)相关要求,加强农房建设技术指导和质量安全监管。凡因把关不严导致危窑危房改造不按质量标准建房、造成损失的,将严肃追究责任。

三是关于“一院两户”的问题。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于11月底前完成整改。要在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危窑危房改造若干问题的通知》(宁城办发〔2015〕10号)要求的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家庭成员在8人以上、一院三代两户以上又确属“四类重点对象”,能够解决分户安置问题的,自治区督导组负责验收房屋质量后,根据政策要求兑现补助资金。

四是关于节余危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使用的问题。由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于11月底前完成整改。除国家规定和自治区确定可以整合涉农项目资金范围的(固原市及所属各县区及海原县、同心县、红寺堡区、盐池县)可以整合使用外,其他各县(市、区)节余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或退回自治区财政统筹安排。

三、严格规范工作流程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国家有关部委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规定及要求,实现脱贫攻坚中贫困农户住房安全保障,规范推进危窑危房改造工作,要依次落实好十一个方面步骤和要求。

(一)确定待改造对象由相关部门依据政策标准摸底核实、精准认定“极度贫困户”“四类重点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集,建立统一的台账名册。

(二)鉴定危窑危房等级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根据民政、扶贫、残联及审计部门审核后的人员名单,对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建村函〔2009〕69号)鉴定危险房屋等级。

(三)改造申请审核由村民代表大会或村委会对有改造意愿的农户申请进行审核,报乡镇政府批准后在乡镇、村委会公开栏进行公示。

(四)制定改造计划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根据乡镇上报的改造户数和房屋鉴定结果,区分修缮加固和新建类别制定改造计划,以县级政府文件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审批后下达。

(五)政策宣传到户由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通过发放宣传册及口袋书、设立媒体宣传专栏等方式,确保将危窑危房改造政策宣传到户。

(六)组织培训。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16〕280号)和《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村〔2017〕47号)要求,组织对乡镇建设规划管理人员及农民工匠进行技术培训,对没有条件组织农村工匠培训的单位,可协调地方协会等机构进行技术培训。

(七)指导实施改造。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按照改造计划和方案,严格选址,严控面积,严把质量,严格督查,确保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改造质量标准实施改造。

(八)改造工程验收。由各县(市、区)政府和自治区危窑危房改造督导组负责,在各乡镇建设规划管理人员自验的基础上,组织督导组人员和相关部门联合验收,并填写验收表。

(九)及时兑现补助资金。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按照改造完成一户就验收一户、建档一户、资金兑现一户的原则,及时兑现拨付补助资金。

(十)档案建立和信息录入。由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各乡镇对列入改造计划的农户按《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档案样本的通知》(宁建(村)发〔2010〕3号)要求建立档案(见附件),并将建档的相关内容录入全国危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

(十一)绩效评价。由自治区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自治区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农村危窑危房改造年度实施情况进行年终绩效评价,并迎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组织的全国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纳入对各县(市、区)相关工作考核范围,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四、组织保障

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和各市、县(区)要从实现全区脱贫攻坚目标、决胜全面小康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农村贫困户危窑危房改造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履行职能,精心组织开展排查整治工作。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做好农村危窑危房等级鉴定;制定农村危窑危房改造数量统计及方案、计划;根据危窑危房存量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中央改造补助资金;指导实施农村危窑危房改造;统筹做好技术指导、质量安全督导检查及竣工后的验收和改造农户建档工作。

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制定极度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及其他贫困户认定标准,提供认定及证明依据;提供极度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及其他贫困户人员名册。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制定危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使用相关规定办法;抓好危窑危房改造资金的筹措、拨付及监督管理。

自治区扶贫办负责制定建档立卡贫困户认定标准及证明依据;提供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员名册。

自治区残联负责制定贫困残疾人家庭认定标准及证明依据,提供贫困残疾人家庭人员名册。

自治区审计厅负责指导督促各市、县(区)审计部门对各相关部门危改对象确认、实施程序、工程验收、资金兑付等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

各县(市、区):负责根据相关标准核实统计上报危窑危房改造数量、名册;制定辖区危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指导和组织实施改造工作;建立危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对已完成改造并审核合格的对象按相关标准兑现补助资金;将改造并验收完毕的农户信息建立档案并录入电子信息系统。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组织动员全系统全面排查整治存在问题,切实做好危窑危房改造对象的精准认定、精准实施、精准保障工作,确保聚焦经济最困难、住房最危险的贫困群众优先得到安全住房保障。各县(市、区)要成立专门组织领导机构、抽调精干力量抓好农村危房危窑改造相关问题排查整治工作,建立问题和整改台账,逐乡镇排查,逐步核实,确保乡镇不漏村、村不漏户,使存在问题得到有效整改,实施程序精准规范,将危窑危房改造打造成真正的“民心工程”“德政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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