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凤区中小学校编外聘用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规范有效地管理中小学校编外聘用教师,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切实维护其根本利益,营造一个公平、稳定、和谐的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自治区、银川市相关规定等,结合金凤区中小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编外聘用教师,是指金凤区公办中小学校编外聘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聘用数量核定
第三条按照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72号)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师生比为初中1:13.5、小学1:19。各学校根据学年度学生数,计算缺编数量,每年8月底向教育局申报聘用教师数量。
第四条教育局会同编办根据各学校申报的聘用教师数量,依据学校规模,统筹核定各学校编外教师聘用数量。各学校按照核定的聘用数量进行招聘及聘用,聘用教师数量不能大于核定的聘用教师数量,年底预算报财政局。
第三章 聘用工作
第五条编外聘用教师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二)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与所聘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三)原则上聘用教师首聘年龄在35周岁以下(返聘退休教师除外);
(四)身体条件和健康状况应当与工作岗位相适应。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聘用:
1.曾受过各类刑事处罚的;
2.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调查、审查的;
3.党纪处分影响期内、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
4.有违反师德或职业道德相关情况的;
5.有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六条 各学校根据教育局核定的聘用教师数量,制定招聘方案,组织实施招聘及聘用工作,同时报教育局备案。
第七条 各学校与聘用教师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聘用期限和岗位。聘用合同的履行、变更及解除、终止等有关事项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章 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中小学校要切实加强对本校编外聘用教师的管理,明确其岗位的工作职责,为编外聘用教师建立个人档案,及时将受聘人员的考核评议、鉴定、奖惩、工资、岗位变动等材料归档保存。
第九条劳动合同期限首聘原则上为1年,合同期满后视编外聘用教师考核情况及工作需要决定是否续聘。
第十条编外聘用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一)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定,经教育不改者或影响恶劣的。
(二)未能正常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违反工作规定,发生严重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学生、家长反映强烈的。
(五)聘期内考核不合格的。
(六)有违反党和国家及教育行业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其他违纪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其它可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第十一条受聘教师因考入高等院校需继续深造、被录用到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依法服兵役,由教师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申请,学校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 薪酬待遇
第十二条 聘用教师薪酬待遇组成:聘用人员工资(基本工资、教龄补贴、职称补贴、学历补贴、考核绩效)、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
第十三条 工资构成
(一)基本工资:教师2050元/月/人。
(二)教龄补贴:以从事金凤区公办学校工作年限计算,满1年以上的,发放教龄补贴。发放标准:50元/月/人,逐年递增。在金凤区公办学校以外的学校工作年限不计入教龄,退休返聘人员退休前工作年限不计入教龄。
(三)职称补贴:高级职称200元/月/人;中级职称150月/元;初级职称100元/月/人。
(四)学历补贴:本科学历50元/月/人,研究生及以上学历100元/月/人。
(五)考核绩效:按照平均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核定。由学校按照“奖勤罚懒、多劳多得”的原则,根据聘用教师德、能、勤、绩、廉等现实表现,制定考核方案并考核,每月考核结果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试用期一个月,只享受基本工资,试用期满合格后正式聘用。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为聘用教师缴纳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学校从本人工资中代扣,并负责办理参保、缴费等具体事宜。
第十六条编外聘用教师在评优评先等方面与在编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七条 聘用教师假期(寒暑假各一个月)只享受基本工资。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八条各学校严禁以任何形式超指数聘用编外教师,若未按规定擅自聘用人员、对管理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学校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落实编外聘用教师薪酬待遇和发放办法,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等自行为编外聘用教师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及居民收入水平提高,由金凤区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适时提出薪酬具体调整意见,经金凤区人民政府研究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如遇上级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有新调整,则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金凤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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