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
现将《金凤区公益性岗位档案资料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金凤区公益性岗位档案资料管理办法(试行)》
金凤区劳动就业服务局
2016年3月10日
附件:
金凤区公益性岗位档案资料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金凤区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管理,更好的指导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规定》和国家、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有关法律法规,现结合辖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按照银金政办发【2015】62号《金凤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和银金劳服发[2015]37号《关于印发金凤区2015年公益性岗位聘用程序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二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上岗人员均需与各用人单位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起合法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协同管理的原则,由用人单位进行日常管理(即:谁用人谁管理)。
第四条 岗位补贴标准及签订劳动合同期限
1.公益性岗位人员执行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1480元,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均从岗位补贴中扣除。
2.自治区公益性岗位补贴工资和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期限2年。
3.银川市公益性岗位补贴工资和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期限3年。
4.各用人单位在公益性岗位人员使用期间,各用人单位可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自行承担商业保险,根据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能力和贡献等给予适当补贴和津贴补助。
第五条 合同签订所需资料
1.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三份)
2.本人手写申请(原件一份);
3.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三份);
4.根据实际岗位安置类型,提供学历证书或残疾证或低保证等其他相关证件(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三份);
5.《宁夏回族自治区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申请表》并认定后盖章(社区、街道、县区就业局)(原件一份);
6.《 招收职工备案登记表》(原件一份);
7.《公益性岗位安置困难人员花名册》(原件一份);
8.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一份);
9.社保、医保编号;
10. 劳动合同(原件三份)。
各用人单位选定的上岗人员需上报以上资料后,经金凤区劳动就业服务局公益性岗位管理负责人审签及主管领导(局长)审签后的《公益性岗位上岗通知书》才可办理上岗手续。
第六条 合同管理权限
1.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三份,本人一份、用人单位一份、金凤区劳动就业服务局一份。
2.用人单位负责并由法定代表人与其所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3.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统一由金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签章。
第七条 合同约定时间、期限
1.合同内没有约定时间的以劳动者个人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为生效时间;没有约定期限的以金凤区劳动就业服务局分配指标期限为准;
2.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与合同签订时间不一致的,以劳动合同内约定时间为准。
第八条 合同指标期限内人员调整
1.公益性岗位合同期间内,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因特殊原因需调整的岗位,用人单位要以文件形式提出书面申请,将解聘人员和新录用人员基本情况上报金凤区劳动就业服务局审核批准后,办理解聘、录用手续,替换人员合同期限与原指标日期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原指标剩余指标期限,上岗录用程序与新增人员相同;
2.同一用人单位的同一指标上的公益性岗位人员,替换、调整、变更、解除不得超过三次,超过三次将收回此指标;
3.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期限内,还未到指标合同终止期,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终止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再次提出公益性岗位申请的人员或单位,其资料审核期限为三个月以上。
第九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考勤签到制度,由用人单位对其上岗情况进行登记,不得出现吃空饷、一岗双用、顶岗等违规违纪现象。用人单位不得弄虚作假,每月15日至当月月底前上报手写考勤表一份(超出上报时间停发岗位补贴),需各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单位盖章。
第十条 根据相关政策,公益性岗位工资性补贴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公益性岗位人员合同满三个月以上可享受其他补贴(如文明奖、绩效奖、民族团结奖等),实行按月计算并统一一次性发放(发至个人账户或各用人单位账户)。
公益性岗位核发岗位补贴时,需在核发申请表上详细填写填报人、联系人、联系电话后,上报本局主管领导(局长)审签后加盖单位公章确认后,上报本局财务室负责人审签后加盖财务专用章(以上各审签环节不得机打必须为手工签字),各环节手续齐备后方可上报银川市或金凤区财政签发补贴。
第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符合失业金领取有关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协助其个人到金凤区劳动就业服务局办理失业金领取;如不符合领取规定和条件的,用人单位需提前告知其个人。因用人单位未告知或导致延误领取失业金的,各用人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存档合同及其他资料借阅管理
1.用人单位或其他部门因特殊原因(合同丢失或监察部门因公调阅等),需要借阅存档在金凤区劳动就业服务局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合同及其他档案资料的,单位借阅的需提供单位被借阅人员身份证及介绍信,介绍信并写明借阅借阅人、借阅时间、原由、借阅用途、借阅内容、归还时间并办理借阅登记,借阅登记表经公益性岗位管理负责人及主管领导(局长)审签后方可办理借阅;
2.金凤区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因个人原由丢失合同及档案资料,需借阅存档在金凤区劳动就业服务局的个人合同及档案资料的,个人借阅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后方可办理借阅;
3.单位借阅或个人借阅后损坏或丢失借阅劳动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金凤区劳动就业服务局负责对各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的使用管理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下年度下拨公益性岗位指标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金凤区劳动就业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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