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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1010096704Y/2023-00307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3-10-26
发布机构 金凤区民政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金凤区民政局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关于印发《金凤区临时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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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

为规范临时救助资金使用,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努力做到应救尽救。金凤区民政局、财政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金凤区临时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镇、街道按照细则内容认真落实。

附件:

《金凤区临时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金凤区X年X月临时救助对象台账》

《X年X月至X月困难群众临时救助资金收支结余表》


(此件可公开发布)

  

  

  

    银川市金凤区民政局                         银川市金凤区财政局

    2023年10月23日

  

  

  

  

  

  

  

  

  

  

附件1

  

金凤区临时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临时救助资金使用,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努力做到应救尽救。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6〕1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临时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宁民规发〔2018〕14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民发〔2022〕9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宁民发〔2021〕9号)、《宁夏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办法》(宁民规发〔2023〕13号)、《宁夏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宁民规发〔2023〕14号)、《银川市临时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银民发〔2021〕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临时救助资金是指用于对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资金。

第三条  持有本地户籍或当地居住证且在本地居住的外来人口以及困难发生在本地区的外来流动人口,可向居住地或急难发生地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

无法提供有效居住证明或个人身份信息的,金凤区民政局、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可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临时救助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救尽救、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城乡群众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及时得到救助。

(二)坚持公开公正、规范有序。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程序规范、合法合规、合情合理,体现社会公平正义,

(三)坚持制度衔接、资源统筹。加强各项救助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的救助模式。

(四)坚持高效救助、灵活便捷。畅通申请渠道,优化办理程序,强化救急功能,保障受助及时。

第五条 临时救助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金凤区民政局牵头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

金凤区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支出型临时救助审核确认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支出型临时救助申请和急难型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临时救助对象的发现报告、信息核查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

  临时救助对象根据困难类型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

  支出型救助对象是指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支出费用指申请人或者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其自付部分)。主要包括:

(一)申请人或者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患病产生的支出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经各类保险、报销及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负担仍然过重,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因在境内接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学本科以下)和学龄前教育(不含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校外租房、课外补习、出国留学等非基本费用),经教育部门救助后仍需负担的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保育教育费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申请人或者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残疾康复费用支出、租赁必要住房费用支出、住院照料支出难以负担或突然增加,超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具体认定方法参照《宁夏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办法》(宁民规发〔2023〕13号)文件执行;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急难型救助对象是指因突发疾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主要包括:

(一)因遭遇交通事故、火灾、溺水等突发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性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二)因遭遇水灾、旱灾、矿难、或受疫情影响等突发公共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经相关部门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存在暂时性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三)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可能危及公民生命安全或身体健康,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或慈善救助的过程中,存在重大困难,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救助:

(一)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

(二)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无劳动能力认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四)以家庭对象申请救助时,有以下情形的,其个人不得享受临时救助:1、个人或家庭成员中有从事封建迷信、传销等非法活动造成困难的;2、有赌博、吸毒、嫖娼、卖淫等非法活动且尚未改正的;3、各类服刑期内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申请特殊困难群体殡葬救助的,具体救助标准及救助程序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特殊困难群体殡葬救助办法》(宁民发[2016]86号)文件执行。

十一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有救助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救助程序

十二 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分为依照申请受理、主动发现受理和特殊紧急受理。

(一)依照申请受理是指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均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可以向急难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本人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申请,代理单位应当开具加盖单位公章的佐证材料,代理人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主动发现受理是指金凤区民政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发现本辖区内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并书面授权查询核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金凤区民政局、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当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当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三)特殊紧急受理指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可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或当事人困境缓解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齐相关情况说明。因救助对象在救治过程中死亡、长期无法恢复意识且无法查找家人等原因无法补齐相关手续的,应当在履行救助职责后将照片或视频等佐证资料及书面情况说明,一并纳入救助档案。

第十  申请临时救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家庭户口簿、居住证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

(二)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重病患者、在校生等的申请人,需在申请时提供相应的残疾人证、诊断证明、学生证等佐证材料和发票以及可以证明一段时间内遭遇困难支出较大的相关材料,或突遇事故后公安、消防、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金凤区民政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临时救助申请相关材料当场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受理。申请材料欠缺的,应该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对不属于本级经办服务机构职责的,做好政策解释并及时转办。

第十 申请临时救助的受理方式:

(一)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致困原因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对于在急难发生地申请临时救助的,申请人户籍地或居住地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协助调查、核实。

(二)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致困原因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 申请临时救助的审核方式:

(一)申请临时救助的,本人或家庭成员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或者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脱贫不稳定户、边缘

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的,可不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公示、民主评议等,只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

(二)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的可视急难程度,通过邻里访问、现场核验、信函索证、电话询问等方式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或视情省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环节。

(三)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必须进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程序。对因特殊原因无法在申请时提供有效困难证明材料和发票的可通过邻里访问、居民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结合情况说明的方式进行审核,事后按规定补齐相关发票和情况说明。

第十 公示方法。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并在其所在村(居)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符合急难救助条件的,可视情缩短公示时间或省略公示环节。

第十  公开个人信息,要遵循合法、正当、必要、最小化原则。开展救助对象信息公示、公布时,应依法保护个人隐私按规定公布申请人(救助对象)姓名、家庭成员数量、致困原因、救助金额、家庭住址(小区)等必要信息,不得公开无关信息。对申请人(救助对象身份证号出生年月8位数字、手机号码中间4位数字、金融账号中间11位数字做模糊处理或删除处理。不得公开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第十对象确认。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的审核确认,并将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的初审意见报金凤区民政局。

公示有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和有争议的内容组织民主评议或由上级民政部门协同进行调查核实。

二十  金凤区民政局在收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

二十一  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审核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  对因火灾、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等陷入困境的急难型救助对象,一般依主动发现救助,不受户籍、行业、身份、家庭限制,可在意外事件发生地的乡镇(街道)获得救助,可不经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评议、公示等环节先行救助,事后补齐身份证和户籍(居住证)复印件、情况说明等手续。对未主动发现的急难型临时救助,也可依申请救助。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因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的,一般一个自然年度内救助一次;情况特殊的,经金凤区民政局调查审核确认后,可以给予二次救助,未经审批不得二次救助。金凤区民政局及各镇街应当按户建立临时救助台账,避免重复救助。

第四章 救助方式和标准

二十三 临时救助方式有: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转介服务。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救助对象基本情况、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因素,分类分档合理确定救助金额。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通过银行等代理金融机构实行“一卡通”发放,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有特殊紧急情况的,可直接采取发放现金方式,但必须由申请人签收及2名经办人员签字确认,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善签领凭证,存档备查。因特殊原因只能有1名经办人员签字确认的,应备注说明并留有图片资料,纳入救助档案存档.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所发放的实物,除紧急情况外,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在实施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困难的,可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低保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及时转介。

二十四  临时救助标准由自治区统筹制定,金凤区人民政府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8000元以下小额临时救助资金的确认发放,8000元以上大额临时救助报金凤区民政局负责实施救助。

(一)小额临时救助最低标准

1.家庭救助对象

(1)急难型困难家庭人均救助标准不低于银川市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

(2)支出型困难家庭人均救助标准不低于银川市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3倍。

2.个人救助对象

个人救助对象每人按照不低于金凤区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水平的1.5倍给予救助。

(二)大额临时救助最高标准

1.家庭救助对象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人均不高于上一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四十给予救助;

(2)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人均不高于上一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三十给予救助;

2.个人救助对象

(1)特困供养人员,按不高于上一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七十给予救助;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按不高于上一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六十给予救助;

(3)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按不高于上一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给予救助。

二十五  因特殊情况导致困难程度严重加深,救助标准超过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金凤区民政局通过本级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或部门联席会议协调机制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

二十六  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根据其致困原因、困难持续时长,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方式实施临时救助,提高救助可持续性。

第五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临时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包括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金凤区民政局根据区市相关文件要求,将当年所需的本级配套临时救助资金列入年度预算。

第二十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用以发放急难型救助和小额救助,提高资金发放效率和临时救助及时性。

县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增强资金拨付的时效性、公开性,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 临时救助资金纳入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统筹使用,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走访慰问及福利补助、不得挪作他用,金凤区民政局、财政局要强化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六章 社会力量参与

三十 金凤区民政局应当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或部门联席会议协调机制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做好政策衔接,推进社会救助信息聚合、救助资源统筹、救助效率提升。

第三十 鼓励、支持、引导群众团体、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发挥社会力量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募捐等方面的作用。金凤区民政局应当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对政府救助政策解决难度较大的特殊案例实施灵活救助,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的有机结合,相互补充。

第三十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托村(社区)党组织、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发挥社会工作者、慈善工作者和志愿者积极作用,及时了解、掌握辖区村(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其提出救助申请。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 金凤区民政局、财政局下拨临时救助资金时,不得“以拨代支”虚列支出,每个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拨付额度参照上年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支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临时救助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临时救助资金不足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向金凤区民政局、财政局申请,金凤区民政局、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临时救助台账,并于每季末5日内将临时救助台账花名册和临时救助收支结余表电子版及纸质版(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上报金凤区民政局、财政局备案,内容包括当期救助人次、救助水平和资金支出情况等。金凤区民政局、财政局要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临时救助金使用,每年可组织专人或委托第三方定期对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规违纪问题,或未发挥急难救助作用的,要及时予以指导纠正,不能“一拨了之”。不得使用临时救助资金进行走访、慰问、办公用品采购等,坚决杜绝扩大资金使用范围、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发生。

第三十金凤区民政局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完善临时救助档案管理,及时将审核确认过程和结果的纸质、电子材料归档保存。

第三十  金凤区民政局每年应当定期向社会主动公开临时救助情况,自觉接受审计、监察和社会公众监督。对于工作或媒体揭露、检举及信访反映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 金凤区民政局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开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咨询、举报和投诉。

第三十  金凤区民政局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大对采取虚报、瞒报、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行为和人员的查处力度,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待遇,追回骗取的临时救助金。对无理取闹或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临时救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会同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  金凤区民政局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工作人员在临时救助审核确认过程中职责、权限和工作纪律。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追责问责。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批准、审核上报的;不按照规定程序对救助申请进行审核、审批、公示的;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等行为者,依法可被追究责任。

三十九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保护敢于负责、敢于担当作为的干部。经办人员按规定程序尽职完成调查,作出临时救助审批决定后,由于申请家庭隐瞒人口、收入、财产状况以及缺失相关信息数据等原因,导致将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临时救助范围的,免予追究经办人员相关责任。适用急难救助,实施先行救助后,在补齐经办和审批资料的过程中发现申请家庭或个人的经济状况或生活状况不符合条件的,免予追究经办人员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则

四十  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期间,县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对临时救助的救助范围、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救助标准等有不同要求的,按照应急响应期间工作部署要求执行。

四十一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根据本实施细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临时救助资金使用制度,报金凤区民政局、财政局备案。本实施细则由金凤区民政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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