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生成日期 2019-06-04
来源 金凤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解读单位 金凤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转发《银川市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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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622日,《银川市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准出制度》),以银川市农牧局(银农规发〔20181号)文件公布。自2018622日起施行。现就《准出制度》解读如下:

一、制定《准出制度》的背景

农产品质量安全历来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中央要求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各级部门都多次要求加强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实现农产品质量可追溯。2018年银川市大力推进“双安双创”(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和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明确提出要建立银川市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和基地准出制度。为保障我市生产的农产品顺利进入省内外市场,同时实现农产品质量可追溯,全面实施产地准出制度势在必行。

二、制定《准出制度》的目的和意义

主要目的:为了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努力构建“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体系,打通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监管通道,实现从田间到餐桌的无缝隙监管,达到符合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的目的要求。

意义:建立以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和可追溯为核心内容的产地准出制度,实现与市场准入管理有效衔接,较好地落实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切实提高我市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三、《准出制度》的主要内容和重点问题说明

该《准出制度》其主要内容分为十四条,对农产品产地监管、准出范围、企业主体责任、合格证明取得提出要求。

(一)产地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级农牧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生产环节的农产品质量、农产品产地安全监督检查,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计划,定期对生产或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二)产地准出的范围:指银川市范围内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畜禽屠宰场等生产的食用农产品,主要包括蔬菜、食用菌、水果、水产品、畜禽及其产品等。

(三)企业主体责任:农产品生产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农产品的生产应当按照相应技术规程实施标准化生产,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台账, 台账应如实反映农业投入品的名称、生产企业、采购地点、购入数量、产品批准文号、用法用量、安全间隔期等。详细记载生产过程中动物疫病、植物病虫害的发生、防治情况及投入品使用、停用的日期; 如实记载种植业产品收获、 畜禽出栏、水产捕捞的日期,农产品销售情况,记录保存二年。

(四)农产品合格证明: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在农产品上市销售前,获得“三品一标”认证的农产品, 应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上市销售 (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 包装上市的农产品, 应当按照《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包装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在包装、保鲜、贮藏、运输过程中使用过添加剂的, 应当标明使用过的添加剂名称。

1.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及地理标志农产品等农产品有效期内的标识或标注的产地信息,可作为合格证明;

2.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生产的农产品,可将生产记录和快速检测结果作为合格证明;

3.具备认证资质的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可作为合格证明;

4.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办)根据生产记录和快速检测结果出具的合格证明;

5.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原文链接:银川市农牧局关于印发《银川市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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