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2019-00746 文  号 银金统发[2019]22号 生成日期 2019-11-20
发布机构 金凤区统计局 责任部门 金凤区统计局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关于印发《银川市金凤区统计局 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责任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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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局属各业务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要求,强化统计工作质量,实现数据质量管理全覆盖,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宁统字[2019]66号)文件规定,金凤区统计局研究制定了《银川市金凤区统计局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责任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金凤区统计局

                       2019年11月20日

银川市金凤区统计局

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责任制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要求,强化统计工作质量,建立健全全程、全员、全域统计数据质量责任体系,实现数据质量管理全覆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建立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金凤区统计局及统计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专兼职统计人员在统计调查单位入库和统计数据采集、验收审核、上报、使用、管理、提供和发布等统计业务中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规定,确保统计数据全面准确、完整及时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 

第三条 统计数据质量实行分级负责制。区统计局是本区域统计数据质量的责任部门,对数据质量负总责。统计局局长是第一责任人;统计专业分管局领导负有领导责任;专业负责人及从事专业具体工作的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区统计局统计数据质量职责。 

(一)认真履行统计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统计制度,健全数据质量责任体系,高质量完成各项重大普查调查和常规统计工作。 

(二)强化基础数据审核把关,提高对统计调查对象的全程监管,认真审核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数据,及时核实修正各类差错,确保各类统计数据的逻辑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在数据审核评估、修改测算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制依规、全程留痕,确保统计的独立性、权威性,要确保统计调查对象的独立上报权,杜绝人为干扰。 

(四)加强统计基础建设,全面开展对统计调查对象的业务培训和指导,督导被调查单位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及时更新、验收基本单位名录库。认真开展数据质量检查,督促调查对象履行统计责任,依法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 

第五条 镇、街道统计机构统计数据质量职责。 

按照统计制度要求,及时准确完成各项调查任务,加强对调查对象业务指导,确保调查对象按时上报统计报表,不得代填代报,对统计报表进行“随报随审”,对上级审核退回核实的数据,保留企业修改痕迹和相关说明,以备查询。积极参与统计数据质量检查,质量检查要坚持独立扎实、客观公正原则。 

第六条 统计机构负责人应强化组织领导和督导检查,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宁统字【2019】66号)文件要求,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提高数据质量责任。 

第七条 统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开展统计调查,收集整理有关统计数据,开展全流程质量控制,提高采集、处理、存储、报送和发布等环节统计数据质量,定期进行统计数据质量审核评估。 

第八条 统计机构相关专业应当完善统计数据质量评估管理办法,细化专业基层表和综合表主要统计指标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控制方案,按照统计方法制度和数据质量标准要求,认真审核评估;对变化较大或与常规情况相悖的数据以及上级部门要求查实的数据进行查询、核实,按照实际情况修正和确认,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积极开展“双随机”数据质量抽查和不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九条 统计人员应当自觉遵守统计法律法规,恪守统计职业道德,熟悉统计理论知识、统计制度规定,准确理解统计调查内容,加强对各类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逻辑性审核,确保统计过程规范、数据真实可信。 

第十条 统计人员应当按照统计制度要求,加强业务指导检查,确保基层单位按时上报统计报表,不得代填代报调查对象的统计数据。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基层报表数据审核,对上级审核退回核实的数据,保留工作痕迹和相关说明,以备查询。 

第十一条 统计人员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对源头数据进行人为干扰。对他人强令授意伪造、篡改统计数据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 

第十二条 统计人员应全面如实记录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情形,做到全程留痕、永久保存、有据可查。 

第十三条 统计人员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数据,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未经法定审批程序,不得随意修改、变更统计调查制度,不得擅自提供或公布统计资料,不得违反规定提供或公布统计资料。 

第十四条 统计机构及统计人员未按照本制度履行职责的,应予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金凤区统计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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