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的精神,申办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条件及程序如下:
一、适用对象
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于2011年11月1日实施)、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在认定退役士兵能否享受老年生活补助时,以上四个条件必须同时成立。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被征地农民军龄未视同工龄除外)。
二、申报程序
1、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社保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2、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金凤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3、会审认定。金凤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依据个人档案、退伍证、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材料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退役军人事务局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三、需要提供和上报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包括:入伍时间、退役时间、服役部队代号);
2、《退伍军人证》或《退役军人登记表》(复印件);
3、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具证明材料;
5、未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证明(被征地农民由社保部门开具历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单);
6、申请人近期2寸红底免冠彩色照片4张及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7、《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一式3份;
8、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申报人员,按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和《民政厅财政厅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宁民发〔2011〕86号)执行,其证明人填写《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证明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