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106-124/2019-00008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0-09-04
发布机构 金凤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责任部门 金凤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关 键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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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优抚待遇的条件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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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1954年10月31日试行义务兵兵役制度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残条件,并有军队医院或部队证明,持有退伍证、复员证件或居住在城镇没有工作单位的,确认为带病退役军人。

(一)政策实施对象

根据民政部民发〔2009〕166号《关于带病退役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带病退役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这里的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

(二)提供和上报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包括:入伍时间、退役时间、服役时所患疾病等,精神病患者可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

2、军队医院证明,主要包含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或者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3、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4、《退伍军人证》或《退役军人登记表》(复印件);

5、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医院对其原始档案中记载慢性病的鉴定结论及相关检查结果;

6、无固定经济收入、失业下岗、解除劳动合同书或者达到退休年龄未享受职工养老保险的证明等;

7、申请人近期2寸红底免冠彩色照片4张及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8、《带病退伍军人享受定期补助审批表》一式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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