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实施对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的伤残抚恤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
⑴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⑵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⑶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⑷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⑸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二)主要政策文件
⑴《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⑵《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
(三)申报审批程序
(略,详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四)提供和上报资料
⑴新评的伤残人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①个人书面评残申请。包括:本人身份证、因战因公负伤时的身份证明、负伤时间、地点、部位及详细经过;
②人民警察须提供授予警衔审批表(复印件);属于因交通事故负伤致残的,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③参战参训负伤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须有县级以上人武部门(军分区)或团级以上预备役部队出具的参战参训负伤证明及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材料;
④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须有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等机构出具的说明其身份、负伤时间、地点、部位、事件经过的证明、表彰材料,必要时需提供公安部门对犯罪嫌疑人所作的讯问笔录、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
⑤为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须有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等相关机构表彰的材料、见义勇为证明书等,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等机构出具的有关申请人负伤时间、地点、负伤部位、事件经过的证明;
⑥负伤时住院治疗的医治病历和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
⑦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的体检单、伤残鉴定医疗专家小组对伤残情况做出的诊断报告、医学鉴定结论;属于职业病致残的,由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职业病鉴定结论;
⑧本人近期2寸免冠红底(下一步为白底)彩色照片(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及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
⑵补评残人员需要提供的材料有:
①个人书面评残申请(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包括:入伍时间、退役时间、负伤时间、地点、部位、详细经过、在部队未评残原因等情况;
②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精神病患者其利害关系人需提供在部队因战因公致病的档案记载;
③退役证件或退役军人登记表;
④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的体检单、伤残鉴定医疗专家小组对伤残情况做出的诊断报告、医学鉴定结论;
⑤申请人近期2寸红底(下一步为白底)免冠彩色照片及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⑥《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
⑶调整伤残等级的人员需要上报材料有:
1、调整伤残等级书面申请(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
2、原评定伤残等级申报审批材料、档案记载资料和原残疾证件;
3、近半年内因旧伤复发住院治疗的原始住院病历;
4、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的体检单、伤残鉴定医疗专家小组对伤残情况做出的诊断报告、医学鉴定结论;
5、职业病鉴定由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职业病鉴定机构进行残情鉴定;
6、本人近期2寸免冠红底(下一步为白底)彩色照片(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及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7、《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
图文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