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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凤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 】        恢复默认     发布日期:2023-02-07 14:08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编制《金凤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金凤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机构职能、部门文件、财政资金、政策法规、办理程序、双拥工作、优待抚恤、就业安置及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等非保密的所有信息。

2.政策法规  

主要包括:由金凤区制定、与本局职责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本局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4.业务信息  

主要包括:办理优待证、就业创业、双拥工作、服务体系建设、优抚优待、信访慰问、安置。

  5.财务信息   

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等。  

6.其他

主要包括:金凤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其他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市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以下公开形式:  

  1.银川市政府门户网站—金凤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目录   (http://www.ycjinfeng.gov.cn);

  2.部门网站,具体网址为:(http://www.ycjinfeng.gov.cn/xxgk/xxgkbm/jfqtyjrswj/xxgkzn/);

3.官方微博“金凤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4.本机关查阅室、档案室;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黄河东路789号(办公室);

开放时间:9:00-12:00  14:0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51-8732127。

5.其他方式。

通过微博、短视频等平台和载体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获取金凤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金凤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通讯地址:金凤区尹家渠南街政府1号楼

办公时间:9:00-12:00 14:0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51-6603116

传真号码:0951-8732127

邮政编码:750011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本单位的信息,应填写《金凤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到金凤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点击“我要申请”,在线填写《申请表》,填写完成后提交即可。

申请人以方式2或方式3提出申请时,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证明的,受理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金凤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接受核实。

(三)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需征求意见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行政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受理机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受理机构将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受理机构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救济渠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反映问题,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银川市金凤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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