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叶炳霞
行政相对人类别:自然人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银金卫医罚﹝2024﹞13号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规定。
违法事实:本机关依法查明你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银川市金凤区湖景公寓A座1109室、420室组织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活动,违法所得共计壹万肆仟圆整(14000.00元),均已退还;2.持有《医师执业证书》,显示颁发日期为2019年10月14日,执业地点为河南省,主要执业机构为安阳南方皮肤医疗美容诊所,2019年12月17日主要执业机构与执业范围变更为固原市原州区丽星美容诊所及中医专业2,于2024年4月8日至11日在银川市金凤区湖景公寓A座420室为辛伟涛进行面部拉皮术后的伤口拆线清创、换药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处罚依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规定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
处罚内容:决定予以你1.没收药品、医疗器械(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银金卫医保[2024]7号、8号),并处违法所得九倍的罚款即拾贰万陆仟圆整(126000.00元);2.责令暂停六个月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12.6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5-10-15
有效期:2025-10-22
公示截止期:2028-10-15
处罚机关:银川市金凤区卫生健康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01110100968270
数据来源单位:银川市金凤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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