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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6401110100968270/2025-00322
  • 银金卫医罚﹝2025﹞18号
  • 金凤区卫生健康局
  • 金凤区卫生健康局
  • 有效
  • 2025年10月27日
关于对宁夏首迩丽格医疗美容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银金卫医罚﹝2025﹞18号
时间:2025年10月27日 来源:金凤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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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宁夏首迩丽格医疗美容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E3FW338E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陆军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银金卫医罚﹝2025﹞18号

违法行为类型:宁夏首迩丽格医疗美容有限公司违反了《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临床使用医疗器械,应当按照诊疗规范、操作指南、医疗器械使用说明书等,遵守医疗器械适用范围、禁忌症及注意事项,注意主要风险和关键性能指标。”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规定。

违法事实:1、超出产品说明书适用范围,将自固化磷酸钙人工骨(产品名:自固化磷酸钙人工骨-瑞邦骨泰(I型),产品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163132169)注射于顾客面部:2、出示顾客马进的注射病历资料无医生签字。

处罚依据:现依据《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的规定

处罚类别:警告;罚款

处罚内容:决定予以你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5-10-27

有效期:2025-11-03

公示截止期:2028-10-27

处罚机关:银川市金凤区卫生健康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01110100968270

数据来源单位:银川市金凤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40111454181096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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