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部门 > 金凤区卫生健康局 > 信息公开目录 > 双随机一公开

  • 116401110100968270/2026-00018
  • 银金卫医罚﹝2026﹞07号
  • 金凤区卫生健康局
  • 金凤区卫生健康局
  • 有效
  • 2026年03月10日
关于对宁夏首迩丽格医疗美容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银金卫医罚﹝2026﹞07号
时间:2026年03月10日 来源:金凤区卫生健康局
字号: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行政相对人名称:宁夏首迩丽格医疗美容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E3FW338E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陆军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银金卫医罚﹝2026﹞07号

违法行为类型:你单位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规定

违法事实: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5年5月16日为顾客任某开展针剂注射医疗美容服务活动后未按规定及时完整填写病历资料

处罚依据:现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的规定,

处罚类别:警告;罚款

处罚内容: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圆整(150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金额(万元):1.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6-03-10

有效期:2026-03-17

公示截止期:2029-03-10

处罚机关:银川市金凤区卫生健康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01110100968270

数据来源单位:银川市金凤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40111454181096Q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