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郭某某
行政相对人类别:自然人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银金卫医罚﹝2026﹞01号
违法行为类型: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违法事实:本机关依法查明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于2025年11月15日在银川市金凤区辰云堂诊所内擅自为患儿(6岁)开展儿科诊疗活动,收取人民币贰佰玖拾贰圆整(292.00元),已全部退还。
处罚依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决定予以你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即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6-01-16
有效期:2026-01-23
公示截止期:2029-01-16
处罚机关:银川市金凤区卫生健康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01110100968270
数据来源单位:银川市金凤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40111454181096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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