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李某某
行政相对人类别:自然人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银金卫医罚﹝2025﹞20号
违法行为类型: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
违法事实:本机关依法查明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于2024年8月5日至2025年2月22日期间在艺佳好美馆和熙思妍美学设计擅自为1名顾客多次开展牙齿贴片及修复等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共计收费1500元,已退还顾客300元。
处罚依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内容:决定予以你没收违法所得壹仟贰佰圆整(1200.00元)和医疗器械(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银金卫医保〔2025〕3号),并处违法所得二倍即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12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5-12-23
有效期:2025-12-30
公示截止期:2028-12-23
处罚机关:银川市金凤区卫生健康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01110100968270
数据来源单位:银川市金凤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40111454181096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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