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马某某
行政相对人类别:自然人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银金卫医罚﹝2026﹞03号
违法行为类型: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
违法事实:本机关依法查明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于2025年12月12日在银川金凤区盈盈美学美容工作室擅自为顾客禹某某实施针剂注射项目,共收取人民币698元,已全部退还。
处罚依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决定予以你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即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6-01-28
有效期:2026-02-05
公示截止期:2029-01-28
处罚机关:银川市金凤区卫生健康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01110100968270
数据来源单位:银川市金凤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40111454181096Q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走进金凤
宁公网安备6401060200039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