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杨某某
行政相对人类别:自然人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银金卫医罚﹝2026﹞06号
违法行为类型:你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定
违法事实:本机关依法查明你未取得《诊所备案凭证》于2025年5月至12月期间在金凤区阅海万家G1区8-2-801室擅自设置场所组织人员开展医疗活动,违法所得共计贰佰玖拾圆整(290.00元),已全部退还。
处罚依据: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的规定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决定予以你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6-03-10
有效期:2026-03-17
公示截止期:2029-03-10
处罚机关:银川市金凤区卫生健康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01110100968270
数据来源单位:银川市金凤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40111454181096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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