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刘某
行政相对人类别:自然人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银金卫医罚﹝2026﹞08号
违法行为类型: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
违法事实:本机关依法查明你被查见未见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在银川市金凤区铁东南街荣锦苑西区24-1-101室开展中医诊疗活动,经核实,共收取人民币3000元,已退还2700元。
处罚依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决定予以你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圆整(300.00元)和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即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3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6-04-09
有效期:2026-04-16
公示截止期:2027-04-09
处罚机关:银川市金凤区卫生健康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01110100968270
数据来源单位:银川市金凤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40111454181096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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