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促进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规范运行,不断提高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水平,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办法》的要求,结合金凤区工作实际,现就继续医学教育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设置继续医学教育账号
金凤区各民营医疗机构、个体诊所账号统一由金凤区卫生健康局设立开通账号及密码并下发各机构,由各基层医疗机构设置继续教育管理员,并在继续教育管理平台进行审核登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继续教育管理系统平台录中入本单位学员基本信息。网址(https://kjptwsw.91huayi.com/?t=638481078717653346)
二、 学分授予标准
(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每3学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学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每4学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学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3.国家级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学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自治区级推广项目按件的学时数每4学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
4.国家级、自治区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含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
目)活动,经考核合格者,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2.由全国或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作或指定的教材、音像、光盘、视频等继续医学教育学习资料,学习后经考核合格,按规定的标准授予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3.遴选认定为基层复合型医务人员带教师资,执行带教任务的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
三、 其他认定合格标准
当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认定为合格。
(一)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项目负责人,可视为当年继续医学教育合格。
(二)进修学习。凡经单位批准,到上一级医疗卫生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6个月及以上人员,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
(三)参加专项培训项目。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全科医生转岗培训、西学中、区级及以上人才培训专项项目等,培训期在6个月以上者,经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
(四)参加学历教育。经单位批准,参加在职高等医学、管理等学历教育(含大学专科、本科、研究生)学习,超过6个月者,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需提供毕业证书或学历证明)。
(五)千名医师下基层、援外医疗、“组团式”帮扶等医疗服务活动6个月以上者,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
(六)产假人员可认定为当年继续医学教育合格。
上述情况学分登记仅限一次,不得重复登记。
四、工作要求
(一)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为本机构县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要积极主动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按照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所在机构的安排,接受考核。
(二)基层医疗机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且不区别Ⅰ、Ⅱ类学分。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村医放宽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所占比例,不超过总学分的90%。
(三)继续医学教育合格应作为卫生技术人员申报晋升、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各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的学分达标率应作为年度校验考核各医疗卫生单位工作业绩的必要条件之一。
五、学分授予和管理
(一)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授予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授予学分,并由项目承办单位录入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平台。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Ⅰ类学分、推广项目授予经项目举办单位初审后,由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授予学分。
3.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Ⅰ类学分授予,先由举办项目的远程教育机构提供学员参加学习的有关证明材料,经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核实后授予相应学分。
4.参加区外举办的Ⅰ类学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根据会议通知及本单位批准证明,由所在单位统一为参加人员录入相应学分,并经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
(二)Ⅱ类学分
1.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经项目举办单位初审后,由各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授予学分。
2.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由所在单位对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提供材料进行审核,授予相应学分。
六、继续教育计算时间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年度统计起止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银川市金凤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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