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银川市金凤区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岗位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银川市委办公室、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金凤区机构改革方案》(银党办发〔2024〕2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银川市金凤区信访局(以下简称信访局)是金凤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由银川市金凤区委社会工作部统一领导。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信访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信访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市委、区委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信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贯穿信访工作各方面全过程。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受理、转送、交办工作。处理辖区群众上访和异常、突发信访事件。通报重大信访问题和信访事件。
(二)负责推动化解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和银川市委、市政府及金凤区委、区政府交办的信访事项,协调解决重要信访问题。
(三)负责督促检查信访工作相关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和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落实,强化法制审核职责。
(四)综合反映信访信息,分析研判信访形势,为区委和区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五)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的建议。
(六)负责综合协调指导本区信访工作,起草信访工作措施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总结推广信访工作经验。
(七)建立和完善信访信息统计、分析等机制。
(八)征集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九)承担本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督促落实有关议定事项。
(十)负责信访干部培训工作。协调信访工作的宣传、信息发布和对外交流。
(十一)负责统筹协调驻京信访工作。
(十二)贯彻党中央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市委、区委要求,落实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分工。
(十三)完成区委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信访局设下列内设岗位:
(-)副局长(2名)。分管办公室、复查复核、财务审批和后勤保障工作及特殊疑难信访问题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承担本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党的建设、党风廉政、纪检监察、人事、档案、宣传、信息、安全、机要保密、会议组织、文电管理、政务公开、意识形态、教育培训等工作;综合分析、反映信访动态,开展信访工作的调查研究;分管群众来信、来访、“网上信访”、督查督办等工作;负责处理群众集体上访、异常及突发信访事件、越级访接待、协调、疏导和信访信息报送工作;负责区、市转交办信访积案的督办化解情况的回复上报以及信访事项的督办落实。督办落实领导批示和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负责组织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和信息收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驻京劝返工作,协调处理进京上访劝返和维稳工作;督促协调处理信访工作中遇到的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等复杂疑难问题;协助局长处理跨地区、跨部门的重要信访事项。
(二)来访接待、信件、“网上信访”受理岗位。负责群众来访接待、来信办理、“网上信访”受理工作。办理重要来信来访事项,分析研判群众信访事项反映的问题,及时上报信息,给区委、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负责处置到自治区、银川市和辖区群体性聚集上访事件,督促各镇(街道)和责任单位做好劝返疏导工作;负责组织召开协调会议,研究协调处理重大群体性信访事项化解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各镇(街道)和各部门(单位)的来访接待工作;协调信访秩序维护工作。
(三)复查复核岗位。承担本区复查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申请复查事项群众的接待工作;负责本区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受理范围内的复查工作;承担本区领导联系督办乡镇(街道)和各部门(单位)重点信访事项的统筹协调、综合服务工作。
第六条 信访局行政编制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七条 本规定调整由金凤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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