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勤政、廉政建设,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培养高素质的成员队伍,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轮岗,是指本局全体专业技术人员有计划地进行科室间岗位调换。
第三条 轮岗期限及人数
(一)根据工作需要,对岗位负责人原则上每2年集中轮换一次,每次轮换面不低于50%。轮换的人员和岗位由局务会议研究决定。
(二)每年按25%的比例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轮岗。根据个人意愿提出拟轮岗人员名单,报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拟定具体轮岗方案,报局务会议讨论决定。
(三)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只在业务科室轮岗。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况的,经局务会议研究同意,可适当延长轮岗年限:
(一)在连续性较强的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的;
(二)确因工作需要的;
(三)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况的,经局领导研究同意,可适当缩短轮岗年限:
(一)需要加快培养的;
(二)已不适合在本岗位工作的;
(三)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六条 内部轮岗要从培养锻炼干部、优化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和保证工作需要出发,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轮岗人员必须符合轮换岗位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内部轮岗依据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办公室在年初做出轮岗计划,报局务会议讨论批准后下发各部门,各岗位部门组织职工报名,并在3日内提出拟轮岗人员名单报局领导审核;
(二)办公室根据各岗位部门提出的拟轮岗人员名单制定具体的轮岗方案,局务会议根据轮岗方案,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
(三)宣布轮岗决定,并进行公示;
(四)部门负责人或专业技术人员接到轮岗通知后,应在3日内到岗。
第八条 参加轮岗人员应服从领导安排,在离职离岗前,应按要求认真办理好交接手续,确保工作的连续开展。
第九条 全体干部职工应当服从轮岗的决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轮岗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对经教育无效,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到岗的,按待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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