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效益,强化绩效责任意识,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救助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8号令)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宁财(绩)发〔2022〕377号)等相关文件、会计核算资料,金凤区医疗保障局对金凤区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实施了绩效自我评价,并形成绩效自评报告。
附件:《2022年金凤区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绩效自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