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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106-125/2019-00008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3-01-13
发布机构 金凤区医疗保障局 责任部门 金凤区医疗保障局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银川市金凤区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岗位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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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银川市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金凤区机构改革方案》(银党办[2019]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金凤区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医保局)是金凤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医保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医疗保障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组织实施金凤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政策、标准。

(二)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及银川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拟定金凤区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健全金凤区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落实银川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方式改革政策。

(三)组织开展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宣传、缴费及协议医疗机构医保、医疗保险、大病救助、“一站式结算”报销工作。

(四)监督金凤区各乡镇卫生院贯彻执行国家及自治区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

(五)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乡镇卫生院等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依规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六)负责金凤区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金凤区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七)职能转变。医保局组织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等制度,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八)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1.  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分工。医保局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效衔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工作,确保各项业务工作顺利开展。

2.  与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卫生健康局、医保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九)完成金凤区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医保局设下列内设岗位:

(一)副局长。负责机关日常事务、财务管理,落实机关党群、党建、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安全生产等工作,承担机关干部人事、教育培训、队伍建设、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副局长。负责业务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及银川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组织落实医疗保障基金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组织落实医疗保障基金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金凤区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

(三)综合管理岗位。负责机关正常运转,承担办公室、政务公开、宣传、保密、信访及机关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拟定金凤区医疗保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推进金凤区医疗保障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监督落实医疗保障系统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备案及清理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法律事务工作。

(四)业务管理岗位。组织实施覆盖城乡的医疗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宣传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筹资和待遇相关政策。组织实施医疗保障扶贫政策,落实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指导基层医疗机构实施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监督管理金凤区管理的医疗机构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管理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依规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监督金凤区管理医疗机构贯彻执行国家及自治区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协调服务价格和收费方面的争议和纠纷。贯彻执行自治区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

第五条  医保局机关行政编制5名。科级领导职数1正2副。

第六条  医保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1日起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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