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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40106-125/2019-00008
  • 金凤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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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
  • 2024年06月14日
银川市金凤区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岗位和人员编制规定
时间:2024年06月14日 来源:金凤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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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银川市金凤区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岗位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银川市委办公室、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金凤区机构改革方案》(银党办〔2024〕25 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银川市金凤区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医保局)是金凤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医保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医保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市委、区委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贯穿医疗保障工作各方面全过程。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订本区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及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拟订本区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健全辖区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辖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及银川市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四)完善本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拟订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依规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五)负责辖区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工作和公共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负责异地就医管理、费用结算和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

(六)强化行政执法、法制审核职责,具体负责医疗保障领域执法工作。

(七)贯彻落实中央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部署及自治区党委、银川市委、区委要求,落实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八)完成区委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职能转变

(一)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推进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加强医保基金监管,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二)推进医保、医疗、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第六条 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医保工作有关职责分工。卫健局、医保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二)战略和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有关职责分工。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落实成品油、天然气、煤炭、通用型应急救灾物资储备(重点是民用救灾物资储备),粮食、食用植物油储备,饮用水、方便食品等生活必需品物资储备;卫健局、医保局负责落实公共卫生类物资储备(重点储备短缺的救治药品、医疗防护物资、医疗救助设备等应急物资和疫苗物资储备);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负责落实防汛抗旱物资储备;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负责道路桥梁隧道等交通中断、交通事故等抢险救援装备设备物资储备;自然资源局负责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负责肉、蔬菜等生活物资储备;农业农村和水务局、供销合作联合社负责淡储化肥、应急农药、备荒种子等生产所需物资储备。

(三)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管工作有关职责分工。市场监管分局牵头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综合监管,具体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经营活动、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进行监管,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执业药师配备情况及其执业活动进行监管。医保局负责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第七条 医保局根据本规定第四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八条 医保局设下列内设岗位:

(一)副局长。负责机关日常事务,财务管理,法制审核,落实机关党群、党建、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安全生产等工作,承担机关干部人事,教育培训等工作。完善基金监管方式,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实施大数据动态智能监管。建立部门联动机制。严格依法依规查处医保基金违法违规行为,打击欺诈骗保。

(二)综合业务岗。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财务、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的党建、宣传、纪检、统战、群团、教育培训等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

(三)经办服务岗。 负责辖区范围内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执行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拟订医疗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覆盖城乡的医疗救助体系并组织实施。落实区市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执行辖区互联网医院医疗保险政策及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完善辖区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医保稽核,执行区市医保支付制度、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组织推进辖区医疗保险等支付方式改革,配合实施辖区医疗保险医药服务购买谈判工作。

(四)基金监管和医药价格管理岗。 贯彻执行国家及区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拟订辖区医疗保障基金实施办法并组织落实。组织编制医疗保障基金等预决算草案,编制医疗保障专项资金预算,提出安排意见并监督实施。建立健全辖区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辖区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辖区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医保局行政编制 5 名,设局长 1 名,副局长 1 名。

第十条  医保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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