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106-125/2020-00048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0-03-11
发布机构 金凤区医疗保障局 责任部门 金凤区医保局 关 键 字 兜底保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金凤区医疗保障局贫困人口医疗兜底保障资金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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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推进农村特殊困难群体如期脱贫,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按照《金凤区贫困人口政策保障兜底工作实施方案》银金脱贫组发〔2020〕1号文件要求,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经济负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二、兜底对象

医疗兜底保障是指对扶贫办提供的兜底保障对象名单中,因患重特大病和非常见病的患者,在享受基本医保、大病救助、大病保险等各项保险政策后,个人自付费用仍然较高,造成家庭负担的兜底对象,依据规定的方式、程序和标准,落实兜底保障的资金。

(一) 经扶贫、民政、残联、医保、卫健等部门联合分析研判,确定纳入兜底保障对象108户164人,其中设立大病基金兜底27户29人。纳入兜底保障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边缘户”、“脱贫监测户名单由扶贫办提供,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增加或减少兜底保障对象名额。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1、因犯罪、自杀、自残(精神或智力残疾人自杀、自伤的除外)、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

 2、因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责任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3、因美容、减肥、增高等非疾病医疗产生的费用;

 4、因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所产生的费用;

 5、伪造、涂改相关票证以及隐瞒、冒领等行为;

 6、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有关规定就医产生的费用;

 7拒绝配合扶贫部门核实调查,以及不能按照规定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兜底方式与标准

医疗兜底保障采取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大病救治、扶贫保、临时性救助、政府兜底和门诊报销等六重保障措施相结合的救助方式进行。

(一)兜底保障对象当年度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以下简称医保定点医院)门诊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支付部分和疾病应急救助后,在当年累计最高补助限额内,对剩余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比例给予补助。

(二)兜底标准。因人因户施策进行兜底保障。经医保部门核算后,对大病兜底保障对象个人自付费用超过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门诊兜底保障报销60%;个人自付费用超过10万元以上的,门诊兜底保障报销70%; 年度门诊兜底保障报销最高上限不超过10万元,切实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止因病返贫、因病致贫。

(三) 时限要求。每年的1月1日12月31日为一个兜底资金落实年度。原则上,上年的资金申请最迟应于次年3月31日前提出,超时不补。 

四、兜底程序

兜底保障对象在落实诊疗行为过程中,先到村卫生室备案,村卫生室逐层上报扶贫办、医保局备案;就诊产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再依程序申请兜底保障资金,申请有困难的,可由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理。

   (一)兜底保障对象中患重特大病和非常见病的患者,在住院和门诊报销以及大病救助政策落实后,个人自付合规费用仍然较高、家庭负担较重的,向医保局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兜底保障申请审批表》并对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本人身份证;

 2、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结算单;

 3、救助对象本人银行存折(卡);

(二)符合兜底保障的对象提出的救助申请,应在收齐全部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通过银行直接汇入被救助人个人账户;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告知说明理由。

(三)兜底对象因病医治无效死亡的,兜底保障申请可予受理。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金由救助对象法定继承人领取,无法定继承人的,终止办理。

五、救助服务与监督

医保部门对兜底资金支付情况定期进行公开、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扶贫部门应当会同卫健、民政等部门定期对兜底保障对象的家庭、个人情况开展入户核查,并对医保部门落实兜底情况进行监督,对资金落实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并对兜底保障对象建立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

六、资金筹集与保障

每年列入财政资金50万元,因人因户施策进行兜底保障。 兜底保障兜底保障资金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统一筹集,统一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资金中提取管理费或者列支其他费用。

 财政部门按照医保部门提出的预算计划和使用计划,进行兜底保障资金预算安排和审核、拨付。 兜底保障兜底保障基金应当保持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每年公布一次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和兜底保障对象名单及兜底金额,接受社会监督。

(七)法律责任

医保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扣押救助资金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兜底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冒领、骗取兜底保障金的,参照自治区医疗救助办法有关规定处置。

                              银川市金凤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3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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