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银川市金凤区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岗位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银川市委办公室、银川市人民政府参事室印发的《金凤区机构改革方案》(银党办〔2024〕25 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银川市金凤区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自然资源局)是金凤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银川市金凤区林业和草原局、园林管理局牌子。
第三条 将银川市金凤区综合执法局的城市绿化、古树名木、公园管理、义务植树、湿地保护领域等执法职责划入区自然资源局。
第四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区自然资源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自然资源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市委、区委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贯穿自然资源工作各方面全过程。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配合银川市自然资源局实施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指导执行情况。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动态监测、统计分析评价。负责辖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向上级业务部门提供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并配合信息发布。
(三)配合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及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配合银川市自然资源局开展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等。
(四)配合银川市自然资源局开展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配合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配合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贯彻执行国家考核标准。
(五)配合银川市自然资源局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国家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配合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配合编制详细规划,统筹衔接各类规划。配合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配合区、市自然资源部门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时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落实国家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及相关成片开发方案编制等工作。
(六)负责统筹辖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配合银川市自然资源局编制金凤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计划,组织开展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修复项目的实施。
(七)负责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国家耕地保护政策,统筹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和土地整理复垦。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八)负责辖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配合银川市自然资源局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配合做好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配合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配合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配合开展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十)推动自然资源、林业、草原和园林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贯彻执行国家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组织实施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一)负责辖区自然资源监督检查,依法有效制止各种自然资源违法行为,负责对发现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线索移交工作。
(十二)参与相关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
(十三)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乡镇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乡镇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等的编制指导、审核、备案、报批等工作。
(十四)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完成设施农用地备案、审核、入库、监督等工作。
(十五)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银川市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修复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辖区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修复规划 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指导乡村生态振兴等工作。
(十六)组织实施辖区范围内的林业和草原生态修复和营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修复工程和“三北” 防护林等重点工程建设。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组织实施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开展退耕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十七)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监督执行国家、自治区、银川市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修复工作,贯彻落实自治区湿地保护地方性标准,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十八)负责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化调查,组织 拟订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根据国家标准和规定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应急处置。
(十九)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的资源调查,根据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植物名录,组织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等工作,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负责生物多样性有关工作。负责辖区城市公园动物引进、交换、繁育、饲养管理和保护工作。
(二十)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国际湿地城市、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国家森林城市创建和复检工作。协助推进国家公园建设。
(二十一)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银川市关于林业、草原等改革精神,拟订金凤区林业、草原等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负责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负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及山林权改革等相关工作。
(二十二)负责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实施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负责林产品、枸杞产业等行业管理发展和质量监督。
(二十三)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二十四)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防护标准及处置预案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防火宣传教育等工作。配合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实施,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 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辖区应急管理局以辖区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二十五)监督管理林业、草原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参与拟订辖区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二十六)参与园林绿化发展、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编制园林绿化中长期规划和建设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对生态园林绿化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自治区、银川市有关规定,拟订、修订地方性园林绿地管护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管理和保护辖区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干道绿化、行道树等各类绿地。实施占用绿地与损毁绿地设施及移树件的现场勘验,完成辖区绿化项目的验收。
(二十七)负责古树名木的鉴定、调查、统计、建档及对古树名木养护的监督指导。负责盆花、草花行业管理工作。
(二十八)强化对纳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范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强化执法、法制审核职责。配合银川市林草和园林管理局开展林业和草原领域和法律法规明确的由 设区的市行使的执法职责和跨区域、重大案件的执法工作。负责辖区林业和草原、湿地、园林绿化、古树名木等领域的执法工作。
(二十九)贯彻党中央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及自治区、银川市党委、区委要求,落实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三十)完成区委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职能转变。自然资源局配合银川市自然资源局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修复职责,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生态安全。统一推进给类自然保护地的规范和优化整合,加快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
第七条 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关职责分工。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地质灾害防治,负责地质灾害的应急救援。
(二)生态红线管理工作有关职责分工。自然资源局负责生态红线的划定和调整;生态环境局金凤分局承担生态红线保护的相关监管工作。
(三)殡葬服务有关职责分工。民政局牵头负责殡葬领域监管,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配合民政部门开展殡葬发展规划编制工作。自然资源局负责配合银川市自然资源局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占用土地建设殡葬设施以及占用耕地建坟等行为。对发现在农用地和国有未利用地建坟修墓的,移交银川市自然资源局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公安局金凤区分局负责依法查处违反治安管理的丧事活动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局负责对因殡葬问题引起的纠纷和诉讼,协助做好调解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负责对违规占用城市道路治丧等违规殡葬行为进行查处。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负责规范殡葬用品市场的管理,查处非法经营、销售丧葬用品以及殡葬行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查处殡葬领域乱收费、价格违法等行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殡葬服务机构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问题风险隐患不如期整改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宗教局负责对清真寺宗教人员利用农村公益性墓地(历史埋葬点)从事营利活动行为进行查处。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殡葬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
(四)战略和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有关职责分工。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落实成品油、天然气、煤炭、通用型应急救灾物资储备(重点是民用救灾物资储备),粮食、食用植物油储备,饮用水、方便食品等生活必需品物资储备;卫健局、医保局负责落实公共卫生类物资储备(重点储备短缺的救治药品、医疗防护物资、医疗救助设备等应急物资和疫苗物资储备);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负责落实防汛抗旱物资储备;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负责道路桥梁隧道等交通中断、交通事故等抢险救援装备设备物资储备;自然资源局负责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负责肉、蔬菜等生活物资储备;农业农村和水务局、供销合作联合社负责淡储化肥、应急农药、备荒种子等生产所需物资储备。
(五)耕地保护工作有关职责分工。自然资源局负责耕地数量、布局管理等工作;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负责耕地质量建设、耕地种植结构调整管理等工作;生态环境局金凤分局负责做好耕地 污染监测和防治工作。
(六)自然灾害防救工作有关职责分工。
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辖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辖区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区委和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单位)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和地震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区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气象局、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依规统计上报灾情信息。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
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实施。组织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开展防 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配合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实施,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实施。承担防汛设施的监测保护及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洪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专业技术支撑工作。承担防汛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研究制订辖区防震减灾规划和综合性防御对策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地震应急机制和应急救援工作体系,承担震害预测、调查评估工作,制定辖区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根据工作需要,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等部门(单位)可以提请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七)城市防涝应急工作有关职责分工。综合执法局牵头负责辖区城市防涝应急工作,具体负责做好城市建成区管辖范围内排水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等排水防涝设施的管理维护,组织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加大排水力度。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负责实施排水防涝设施、海绵设施、雨水综合利用设施的建设工作;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建项目的排水防涝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特许经营单位做好防汛排涝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落实小区内防汛排涝工作;负责对公路危险或隐患路段、桥涵进行排查、修复,保障公路安全畅通。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做好河湖水系、排水沟道等水系的连通、整扩、疏浚及隐患排查整治,保障河湖水系、涝水行泄通道畅通安全。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辖区公园绿地内湖泊水系接纳城市雨水。公安局金凤区分局负责维护防汛抢险工作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秩序,必要时实施临时交通管制等。
(八)盆花草花管理工作有关职责分工。自然资源局负责盆花草花行业管理,配合制定产业发展战略和政策,推广名、特、优、新花卉品种等工作。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负责日光温室花卉种植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区自然资源局根据本规定第五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九条 自然资源局设下列内设岗位:
(一)副局长(2名)。负责自然资源规划管理、国土资源管理、林业和草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湿地资源、绿化建设项 目的规划管理、机关日常管理和法制审核等工作。
(二)综合管理岗。承担综合协调督办机关日常工作职责。负责机关党建、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文电、信息、档案、保密、人事、政务公开、政务督办、绩效考核、提案议案办理、机关后勤等工作;负责单位财务及固定资产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
(三)国土资源管理岗。负责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落实耕地目标保护责任书规定的工作任务。负责设施农用地备案、临时用地审批备案、土地整理复垦工作。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负责自然资源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移交工作;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
(四)自然资源规划管理岗。负责辖区土地、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及统计工作;配合开展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负责乡镇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等编制、审核、备案及报批工作。
(五)林业和草原管理岗。负责辖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营、湿地资源监督管理、造林绿化工作。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负责落实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开展森林抚育、天然林保护工作。负责山林权改革,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负责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的初审 工作。负责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
(六)园林绿化管理岗。负责督促、指导辖区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学校、居民小区做好庭院内外的绿化管护工作,划归金凤区管理的街头绿地、公园广场、风景林地、防风林和城市主干道以外的背街小巷行道树种植和管护。组织开展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和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督促指导辖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院校)、居民小区做好庭院内外的绿化管护工作。
第十条 自然资源局行政编制 8 名,设局长 1 名,副局长 2 名(1 名兼区林业和草原局长、园林管理局局长)。
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的调整由金凤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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